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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瑕疵房门会“打架” 泉州一开发商被判赔1.4万元

2015-11-04 09:28:02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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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设计无瑕疵 还多帮业主装一道门

庭审时,开发商认为,并不存在设计的问题,黎先生的索赔无依据。

开发商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可看出,黎先生的房屋与相邻房屋的入户门设计为“一户向内开启、一户向外开启”,在设计上不存在任何瑕疵。实际上,开发商还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业主黎先生另行加装一扇入户门。若业主不接受在设计范围以外另行加装的入户门,开发商同意拆除,而无须内移改造,退一步讲,业主主张入户门应当改造内移,既没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可以内移改造的设计方案,也没有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没有考虑内移改造后将改变承重楼板的负重并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问题,该主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得到支持。即使房屋需要入户门改造,业主也应举证证明他所需的改造费用及改造内移需占用多少面积才能使相邻入户门不会相互碰撞。

开发商还认为,业主要求赔偿因改造入户门而“减少”的面积也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是以建筑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购房总价款,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及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入户门改造内移使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但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却随之增加,包括黎先生在内的同一楼层的全部购房者对公共部位应当分摊的建筑面积也相应增加,即使改造内移,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也不会因此减少。

法院

存在瑕疵 开发商得赔约1.4万元

该不该赔偿业主?这成了庭审的焦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它与黎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购买的买卖标的物属于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开发商出售的不动产房屋应当使相邻各方均便于生活、居住、使用,而不应当影响业主的居住、使用和通行。开发商出售给黎先生的房屋,在设计上明显存在瑕疵,致使他购买的房屋的入户门与相邻房屋入户门同时开启时存在重叠、碰撞的现象,给他及相邻业主通行均造成不便,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开发商,应对它出售的房屋存在的瑕疵承担责任,并对该房屋入户门因改造内移所产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黎先生为避免日后因开门发生的意外,也为了房屋相邻各方便于生活、居住、使用及通行,主张将该房屋的入户门改造内移,该请求合法合理,予以采纳。开发商应赔偿他改造入户门的费用及入户门改造内移所占用面积的价款。根据实际情况,入户门改造的费用酌定为3000元;内移所占面积的价款酌定为10907.54元(7271.69元×1.5平方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得赔偿黎先生13907.54。开发商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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