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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全面推行“带牌销售”

2015-11-18 07:35: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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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相关技术性能参数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按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总之,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只要手续齐全均可上牌,没有任何限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国家对非机动车暂时没有强制报废的规定,因此,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期限上无时间限制。

2、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的材料

电动自行车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交警大队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电动自行车的来历凭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3、实施方便群众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带牌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列入《泉州市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前已到辖区交警大队备案,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预先把号牌交由销售企业,并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销售企业在出售车辆时,审核购买者的身份证明,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录入登记系统,打印、制作行驶证,当场发放给购买者,购买者不必再到交警大队申请登记上牌。(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额外费用。)

4、省《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规定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将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a.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b.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c.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d.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e.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f.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g.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h.违反规定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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