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失踪10年 引发“民告官”官司
鲤城法院费尽周折,找到妻子身份变动信息,丈夫撤诉
(黄晖/绘)
十年,妻子黄某以不知所终,林某苦寻无果,于是到南安法院起诉离婚,却因无黄某以的详细信息,法院不予立案。林某于是将南安市民政局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局撤销当初为他们办理的婚姻登记,理由是该局未对黄某以的虚假身份信息尽到审查义务。
鲤城法院经办法官费尽周折,终于查找到黄某以详细的身份变动信息。于是剧情逆转,林某撤回对民政局的诉讼。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郑立群
原告
妻子提供虚假信息 民政局错误颁证
去年,南安男子林某作为原告,将南安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起诉到鲤城法院,打起了“民告官”的官司。他不为别的,就是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撤销当初为林某和妻子黄某以作出的婚姻登记。
为何林某不想和黄某以过日子了?原来,林某找不到黄某以已10年。据林某介绍,2005年,他和广西女子黄某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成了夫妻。可才5个月,黄某以就在深夜不辞而别。次日一早,林某就火急火燎地向警方报案,让警方帮忙寻找黄的下落,可一直无果。林某从此走上一边打工一边寻找妻子的漫漫路,但是10年过去了,直到2015年,他还是未能找到黄某以。
而按照法律规定,若林某想再与其他女子结婚,他必先解除与黄某以的婚姻登记情况。在寻妻无望的情况下,去年6月份,他到南安法院起诉黄某以,要求离婚,但因故未能如愿。
过后,林某在南安警方的帮助下,查到一个“452629”开头的身份证号码与黄某以此前的身份证号码一模一样,但信息却显示,该身份证号码的主人是一位叫黄某华的女子。这在林某看来,黄某以当时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与他登记结婚,而民政局在未尽到审核的义务下,就为他和黄某以办理了婚姻登记。因此,他要求民政局撤销该婚姻登记,但未得到应允,于是他转身将民政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撤销他和黄某以的婚姻登记。
民政局
信息是当事人提供 已尽谨慎审查义务
庭审时,民政局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错误为林某和黄某以颁证的情况。
该局认为,经他们了解,当初黄某以提供的身份信息,显示她是广西乐业县的公民,作为登记机关的民政局无法联网查询黄某以的身份证信息,特别是黄某以提供的第一代身份证,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机器可辨认其信息真伪。且黄某以的身份证与户口本,是林某和黄某以提供的,若信息虚假,林某也应承担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应责任。当初,黄某以和林某确实亲自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场所进行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民政局为他们颁证的程序合法,婚姻有效。
该局还认为,林某和黄某以的结婚登记是有效的,不属于婚姻登记处撤销的范围。这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姻机关撤销的情形是胁迫的,且在一年内要提出,而林某的情况,不存在这些情况。“我们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双方在婚姻登记时,他们本人到场并提供证明他们身份的相关材料。并且双方均在声明书、审查处理表上共同签字摁印。”
结果
两名字系同一人 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中,根据相关证据,法官发现,通过公安部门的照片,可以发现黄某以的照片和黄某华高度一致。但林某却认为,她们并非同一个人。
那么黄某以和黄某华是否是同一个人?法官逆向思维处理——通过电信部门查到广西乐业县公安局的电话,并取得联系,请求该局协助查询黄某以的身份变动信息。在该局的帮助下,经过一星期数十个电话的沟通,法官终于与黄某以所在的乐业县新化镇派出所联系上,请求该所将黄某以的详细身份信息调查清楚。
日前,该所回复鲤城法院,真相于是揭开。原来,黄某以和黄某华确实是同一个人。2010年,黄某以因其他原因,将户籍从新化镇迁往浙江省遂昌县,并更名为黄某华。
“通过调查,黄某以的身份信息查清了。”法官介绍,林某知道这一消息后,非常高兴,立马撤回对民政局的起诉。他说,黄某以有了详细身份信息,他就可以直接到南安法院起诉离婚,“没有法官细致周到的办案,就很难找到黄某以的身份变动情况。”
法院日前准许林某的撤诉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