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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石屋出意外 南安石井一工人从6米高摔下身亡

2016-05-25 11:24:41 陈江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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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石屋出意外 一工人从6米高摔下身亡

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镇打工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起争议

余仕江在拆除石头房时坠亡。

东南网5月25日讯(南安商报记者 陈江涛 文/图)再过一周就要大学毕业了,然而在石井打工的父亲余仕江却因意外坠亡。重庆女孩小余觉得一切来得太突然,始终不敢相信。

因为赔偿金没有谈拢,小余父亲的遗体一直放在殡仪馆内。23日,小余一家人走进石井司法所,希望通过调解得到相应的赔偿。

事件

拆除石头房时工人从6米高坠亡

23日,记者在厦门莲花医院见到余仕江的老乡向兴明,他躺在病床上,身体多处擦伤,那次意外让他的3根肋骨骨折,头部缝了10多针。

向兴明介绍,18日下午3时许,他和余仕江一起拆除石井溪东村一座石结构老房子。在拆二层楼板的最后几块石板时,他拿冲击钻先在其中一块石板上打孔,再由余仕江拿大锤进行破拆。

没想到余仕江一锤子砸下去,脚下的几块石板也断裂了,两人瞬间掉到一楼。向兴明说,摔下后他整个人动弹不得,最后现场的其他工友将他送往医院,而余仕江则当场死亡。

1个多小时后,余仕江的妻子和哥哥从晋江赶来,余仕江已经被送往殡仪馆了。

昨日,记者来到事发现场,看到房屋的第三层已经被拆,一层和二层的楼板也全部拆除完毕,地面上洒落着很多碎石。

据向兴明介绍,事发的楼板就在房屋的右侧,距离地面有两层楼约6米高。

记者看到,在通往事发石头房的一条小巷子,铁门被锁住,上门挂着一张写有“危险”的纸牌。

事发后,余仕江的很多亲戚从湖北、重庆等地赶来。余仕江的妻子王承桂介绍,丈夫的尸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事发后屋主李永识也一直没有出现。

23日,记者在石井司法所见到了包工头李神铁(没有施工资质),他表示自己也联系不上屋主。

争议

赔偿金额谈不拢理赔标准成焦点

李神铁说,李永识将拆除3层石头房的项目以2.38万元发包给自己。随后,他找了蔡光华(余仕江老乡)让其帮忙拆除,劳务费是1.35万元,蔡光华随后找到了余仕江等5名老乡一起帮忙。

“我将项目转包给了蔡光华,没有签订协议,我也不认识余仕江。”李神铁说,他与李永识签订了协议,其中写明,拆除过程中,安全责任由乙方(李神铁)负全责。

蔡光华认为,他并没有从中获利,跟死者余仕江不存在雇用关系,所以此事他无需负责。

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李神铁提出844491.9元的赔偿,而李神铁只愿赔偿377392.5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是按城镇收入标准还是农村收入标准。

李神铁表示,死者户籍所在地为农村户口,在晋江办理的居住证在去年3月12日后没有到所在社区签注延期,所以应该按农村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而死者家属认为,余仕江长期在外打工,收入标准应该算城镇收入标准,而他的居住证没有签注延期并不代表他没有在晋江生活。他们找了余仕江最近2年的银行流水账单、租房证明、保险单、银行卡等凭证来证明。

律师

能否按城镇居民赔偿户籍所在地不是唯一标准

对此,福建(南安)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志聪表示,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赔偿,户籍所在地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实际中,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也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其中,可以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包括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等;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费收据等;各种缴费证明,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等;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目前,石井司法所已经介入调解,事件还在进一步调解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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