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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实务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6-07-27 18:20: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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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赠与书经过公证后,是否还需要出赠人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而第二款对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但赠与不在其中。

因此,赠与书经过公证后,出赠人(或其代理人)还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公证书有明确可由受赠人单方申请的,可由受赠人单方申请。

十七、部分按份共有转让房产时,登记机构是否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在《物权法》实施以前,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凡是对房产整体的处分,都是要求全体共有人同意。而《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部分按份共有人处分(包括转让和设定抵押)房产,并不是对自己份额的处分,而是对房产整体的处分。因此,只要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占三分之二(是产权份额占三分之二而不是共有人的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处分。

《物权法》实施后,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房产的处分是合法的行为,登记机构没有义务通知其他共有人。但在实践中,份额占少数的按份共有人虽然无法阻挡其他共有人对房产的处分,但这种处分如果是出卖房屋,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否则牵涉到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十八、原产权人不变,如要添加共有权人,需要什么材料?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添加共有人必须要以存在共有关系为前提,故此类情形的办证要根据共有的形式区别对待:

(一)添加的共有人与原产权人存在共同关系,且房产的取得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如夫妻关系。对此,可以理解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提出增加共有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可以给予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二)添加的共有人与原产权人存在各自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此情况添加共有人,会使原产权人的产权份额由完全所有变为共同所有,权利份额在原产权人与新添加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了转移。一般此情形会以赠与形式体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为此,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赠与公证书;5.涉税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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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某一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又申请改为属一方所有的房产,是否可以?如可以,是办理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原来已由夫妻双方共同登记的夫妻共有房产,当事人又要求重新登记为一方独有。这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本来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只要双方是自愿的,这样做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所以,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十、原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夫妻双方是否可以不经公证自行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自行约定,这个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不需要再进行公证来证明其约定的效力。

申请人将原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申请为夫妻共有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到现场共同办理即可。

二十一、父母是否可以直接增加没有出资的子女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由上可知,产权共有的前提是共同关系,故父母不能直接增加没有出资的子女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而只能以赠与的形式将子女增加为产权共有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不动产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获得不动产的一方能否凭生效的调解书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的调解呢?

根据《不动产的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这是因为《物权法》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因法院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一方,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即已取得物权。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是民间协议,不具有强制力,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单方申请的范围。因而,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如果涉及不动产权利变动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办理转移过户。如果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二十三、淘宝司法拍卖的不动产,如果之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办理过户吗?

如果拍卖所得的不动产从未办理过不动产权证,按照不动产的“连续登记原则”(即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需先办理上手首次登记及相应的转移、变更登记,才能办理拍卖的转移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不动产属于违章建筑或者存在其他问题不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的,买受人只能按照不动产的权利现状取得不动产,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二十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有多长?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十五、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有多长?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1.养殖用海15年;2.拆船用海20年;3.旅游、娱乐用海25年;4.盐业、矿业用海30年;5.公益事业用海40年;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此外,如果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但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除非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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