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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推出户口迁移新规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2016-10-24 15:40:48 王娇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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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新闻通气会

东南网10月24日讯(本网记者 王娇榕)24日上午,泉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户政支队副支队张杨奕锋详细解读《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9月17日起,泉州市公安机关以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工作为落户依据,全面放开迁移限制,在泉州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均可迁入该市,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扩大迁移人群范围

记者从会上获悉,拥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市民,可自由选择一处落户,并将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及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取消单位集体户落户需出具无房证明的限制及放开所有子女均可投靠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

同时,泉州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上山下乡知青返乡迁入,实行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先落户、后就业”政策。该政策是对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人才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投资、不规范房产、其他特殊情况等迁移进行重新规范,细化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权限等工作。

简化审批环节 规范办理时限

据杨奕锋介绍,此次试行的新规简化了审批环节,将泉州市内的所内迁移、跨所迁移、跨县迁移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直接办结,取消社区民警、所领导审批;将泉州市外、省外迁入的审批环节简化为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后,直接流转至县级户政部门经办民警或分管领导审批,取消社区民警、所领导、县级公安局领导等审批环节。

与此同时,将所有迁移业务的系统办理入口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并公布办理迁移的时限及所需材料,对群众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需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由户籍民警负责移交,社区民警需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需县级户政部门审批的,由户籍民警在5个工作日送达,县级户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提供材料不全的,开具一次性告知书;对群众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户籍事项告知单。通过规范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各种时限,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查处方式,便于对民警进行倒查,杜绝在办理业务中存在推诿拖延、附加条件、刁难群众的现象。

疏通服务群众的梗阻

此外,公安机关还针对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发现及群众在办理业务中反映强烈的服务群众“梗阻”问题进行疏通,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对于在办理迁移业务的过程中,发现群众出生地、籍贯(台湾省除外)等信息有误的,先予以办理迁入,不得要求群众返回迁出地更正后再重新申请。市民若有明确自有产权房产迁入时间,在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到达后,即可申请迁入,不再以实际入住为迁入条件;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法或拆迁安置协议申请办理;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新旧户主迁入迁出进行明确,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办理新住户迁入,对原户主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应将其移至公共地址。

据统计,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共迁入195331人,其中属引进人才4003人,就学迁入2062人,购房迁入54779人,投资迁入212人,投靠亲属116482人,企业建制迁入850人,回原籍10026人,定居迁入1537人,恢复户籍4099人,有1281名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申请常住户口,成为真正的"新泉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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