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调研组到洛阳桥开展调研(法工委供图)
历史背景
几多争取 泉州终获地方立法权
2015年7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传来好消息,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泉州在内的七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意味着,泉州从那一刻起正式拥有了地方立法权。但大多数人也许不知道,早在20年前,泉州就已经在为这一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大事奔走疾呼。
1995年,泉州首次提出了申报全国“较大的市”,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地方立法权,解决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转型中遇到的法制障碍。然而,申报之路一波三折。那一年,时任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魏声外率领一个10人小组先后奔赴已成功获批的青岛、淄博、宁波等地考察,不曾想刚刚返回泉州,却传来了“国务院已停止批准‘较大的市’”的小道消息。
尽管如此,泉州的申报之路并未停止。1995年9月、1999年7月,市政府两次专文向省政府请示了申报事宜,1999年9月,时任福建省代省长的习近平签发请示,并转报给了国务院。此后的十多年间,一批热心家乡发展的泉籍全国人大代表接连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继续支持泉州申报“较大的市”的议案。与此同时,泉州市也在积极修炼“内功”,加大力度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培育立法能力。值得关注的是,2009年,市委、市政府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将市政府法制办升格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近些年的法治泉州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承接获批立法权奠定基础。
2014年10月23日,泉州多年争取地方立法权未果的窘境迎来了转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欢欣鼓舞的泉州人紧锣密鼓地展开了筹备工作。2015年1月,中共泉州市委在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泉州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对做好地方立法准备工作作出部署安排;4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筹备组,着手起草《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是泉州市第一部有关立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5月中旬,市委常委会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7月18日,泉州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7月30日,负责统一审议的法制委正式成立。
至此,泉州驶上了地方立法的“正轨”,一路高歌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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