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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代表委员建议整合多重力量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017-01-11 07:58:41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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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各级部门把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作为反骗防骗的重要举措。(资料照片)

现象二 一些诉讼案件频现“不诚信”

“在关帝庙不敢说的话,在法庭上都敢说。”在采访中,市政协委员郑奇伟感慨地说。除了恶劣的诈骗犯罪行为,不诚信在社会多个领域也频频出现。

郑奇伟列举了三种诉讼案件曾出现的不诚信现象:一种是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差异,农村居民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为实现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提供虚假居住、就业、收入证明。第二种情况是债务人在可供执行财产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或拟将被拍卖时,捏造债务、利用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快速制造执行依据,参与被执行标的拍卖所得款项分配,导致真实债权人可分配执行款减少,损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种情况就是离婚诉讼过程中大量伪造债务,或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捏造债务并伪造债务凭证,让案外人将原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建议 严厉打击失信行为

市人大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欧岩峰认为,诚信泉州建设,涉及法律、道德层面。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首先离不开全社会、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共同参与。其次要完善制度建设,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综合利用家庭、社会、法律、道德等层面的力量联合打击失信行为人,构建打击失信人、褒奖诚信者的完善体系。

台盟泉州市委会认为,当前要重视化解泉州中小企业“三角债”的存量问题,加强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主的诚信意识教育和培养;政府要以身作则,在政府采购、政策担保、财政贴息等方面,规范操作,带动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信用危机的企业,要有信用信息预警制度,对进入失信预警网的企业,只有经过整改并公示后才能撤销,最大限度地惩戒“老赖”。

市政协委员陈小冠和郑奇伟建议,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并在适当时机向社会公众披露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省里贯彻意见近日下发,市里贯彻意见也即将下发。这意味着,泉州市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联合六十多个部门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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