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泉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按照该《办法》,今后,在脱贫攻坚工作上,贯彻有关精神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组织领导不力、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不力等5方面的28种情形将问责,并同步加强监督执纪,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严明的纪律保障。 □记者 林书修 1未如期全面完成目标任务要问责 对贯彻有关精神不到位的,有以下七个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应当予以问责。 (1)上级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领导不力,未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 (2)制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和措施不符合工作实际、基层需要和上级政策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中央、省、市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4)县、乡两级党政主要领导未按有关规定对贫困人口进退识别、建档立卡等关键环节进行签字确认、审核的; (5)不严格执行国家扶贫对象识别和提出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有失公正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政策帮扶,造成贫困人口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 (7)其他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 2扶贫安排不科学不精准要问责 对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有以下五个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应当予以问责。 (1)在扶贫项目、扶贫计划安排上不科学、不精准,造成较大损失的; (2)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信息不准确、认定程序不规范的; (3)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未及时纳入扶贫范围,稳定达到脱贫标准未及时退出的; (4)在督查考核中不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准确,对发现的问题不处置、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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