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雅玲 实习生金雪君)8月31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这意味着泉州市第二部实体法经过法定程序走完了三次审议的流程,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将面世。 据了解,《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自2016年11月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以来,至今9个多月,先后修改了30余次,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三审”,反复推敲打磨、字斟句酌。根据审议通过的草案表决稿显示,该部实体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五大章三十七条,涵盖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管理原则、政府职责、经费资金和宣传教育等各方面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责任一章针对擅自调整内沟河水系、填堵内沟河、设置排污口、破坏内沟河环境、妨碍内沟河滞洪排涝功能等行为明确了惩罚措施,违法者最高或将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对于加强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维护内沟河生态环境,发挥内沟河的防洪、排涝、景观等综合效益,保持沿河两岸传统风貌,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据了解,“三审”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按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争取9月份获批,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三审通过 内沟河保护管理将实行河长制 8月31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 据悉,该条例二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委托省上召开论证会、书面征询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多次修改、反复论证,并经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研究,决定将草案三审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过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凸显地方立法特色,总体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本着依法立法、严谨审慎的原则,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修改,并向法制委作了修改情况报告。昨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草案表决稿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记者了解到,相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主要修改了七个地方;而草案表决稿则在草案三审稿的基础上稍作修改。 □本报记者 许雅玲 实习生 金雪君 完善政府主体责任 经修改,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沟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内沟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主体责任。另外,还规定,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居民公约,引导内沟河两岸居民做好卫生保洁,自觉维护内沟河环境。 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在管理资金方面,草案三审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沟河规划、保护、整治、监督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 限制搭建和堆放 为确保行洪安全,规范和限制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堆放物料的行为,草案三审稿增加“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碍行洪的,在征得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自审批的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清理场地、恢复原状”的规定。同时,增加相应的罚则。 体现保护管理理念 因法规包含较多保护内沟河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内容。草案二审稿将法规名称改为“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 鉴于法规名称的变化,草案三审稿将第三章章名改为“保护管理与利用”。 确定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 草案三审稿从定期和适时清淤疏浚两方面着手,明确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同时根据淤积情况,适时进行局部或者全面清淤疏浚,确保内沟河水体通畅。 保护引水渠保障饮水安全 因泉州市现有北、南高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但将来可能发生变化,为确保法规的稳定性,草案三审稿不点出北、南高渠,而是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作为安全保护的重点目标”,同时,修改相应的禁止性行为和罚则。 有关罚则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立足泉州市实际,参照其他法规,调整弃埋动物尸体,炸鱼、电鱼、毒鱼,设置洗车点的罚款金额;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有关“可以罚款”的罚则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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