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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石结构房屋改造新政 加大力度帮扶低收入群体

2017-09-08 07:56:50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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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石结构房屋改造新政 低收入群体每户最高可获7.2万元补助

本报讯(记者 谢曦)泉州市于2014年启动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泉州市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意见》,结合改造实践,围绕“改什么”和“怎么改”,对原有政策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意见》明确,将濒临倒塌的石结构房屋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为“一户一宅”的石结构房屋纳入“危紧房”先行改造,并把目前仍居住在石结构房屋内,又确无能力实施改造的低收入群体作为今后石改的重中之重,叠加使用各级各类资金和政策,加大帮扶力度。

重点改造

“危紧房”、农村石结构房 及晋江石狮6个乡镇

《意见》明确了今后的石结构房屋改造重点。除了“危紧房”之外,各县(市、区)重点改造分布于农村的石结构房屋,以及晋江、石狮的6个八度抗震设防区的乡镇,即金井镇、深沪镇、永宁镇、锦尚镇、祥芝镇、鸿山镇。而对其他石结构房屋,纳入常态化管理,按城乡规划要求,分清缓急,分批次进行改造。

资金补助

叠加使用资金政策 加大帮扶低收入群体力度

对仍居住在石结构房屋内,又确无能力实施改造的低收入群体,泉州市叠加使用各级各类资金和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其中,市级对石结构房屋改造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按户籍登记的人口)60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24000元;县(市、区)级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20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48000元。市、县两级叠加,低收入群体每户最高可获补助72000元。

属于住房危困户但无法实施就地改造的,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原房屋由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后拆除或封存。封存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改造方式

加强规划引导 既“改危”又“改观”

《意见》加强了对石结构房屋改造的规划引导,强调实现既“改危”又“改观”,避免有新房无新貌。

针对目前农村石头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规划审核审批,加强规范管理的要求,对就地翻建、个人翻建的项目,引导按规划留足公共空间、道路退让、房屋间距。对建筑用地退让的农村个人建房,在满足与周边建筑的日照、间距等前提下,可允许适当加层,市县两级补助资金给予建筑用地退让的改造对象相应的土地补偿。

《意见》提出,建立成片改造、农村统一组织实施小片区改造和按照规划零星改造的项目库,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入库项目予以补助。其中,占地规模100亩以上的改造项目纳入成片改造项目库,市级最高补助300万元;改造户数50户以上或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且统一组织实施的,纳入农村统一组织实施小片区改造项目库,市级最高补助100万元;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且改造户数在20户以上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纳入零星改造项目库,市级最高补助50万元。市级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及建筑用地退让的补偿,县级应按不低于市级标准配套补助资金。

此外,《意见》注重优化改造方式,降低改造成本。对三层及以下的石结构房屋且不在城镇规划改造区域内的,依据《福建省石砌体结构加固技术标准》,大力推行修缮加固改造,作为今后主要的改造方式,使其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对实施修缮加固改造的,按实际修缮加固改造面积予以150元/平方米的补助。采用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低收入群体,同时享受低收入群体石结构房屋改造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传统建筑

以修缮加固为主 尽量“修旧如旧”

对于传统石结构建筑“瑰宝”,《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开展专项普查,提出石结构传统建筑保护名录,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对规划保留、具有保护价值的房屋和街区,要以修缮加固为主,尽量“修旧如旧”。对拆旧改造中的石制品及老物件要注意分类利用,对确需拆除的50年以上的石结构建筑物,业主单位应在拆除前及时报当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派员到现场对旧构件进行鉴定并提出收集、利用的处理意见。对已列入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名单的,应进行修缮加固,不得拆除。对未列入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名单而又确需拆除的,需经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同意后,报县(市、区)石改办备案。

《意见》还明确,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石结构建筑,可采取收储、以修代租等方式加以保护。实施片区整体改造开发中属于应予保留的石结构传统建筑物,可不计入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经修缮可抵作公共配套用房。

传统石结构建筑修缮加固的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市级补助标准为70元/平方米,县(市、区)级补助标准不低于140元/平方米。

中心市区

针对房改房集资房 制订相应改造政策

在中心市区方面,《意见》明确:一是实施主体以市、区两级作为共同的责任主体;二是改造方式以成片改造为主;三是对中心市区目前存量较大的石结构房改房、集资房改造问题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四是对中心市区个人石结构危房翻建规定了详细的程序。

具体来说,对中心市区石结构房改房、集资房等遗留难题,鼓励业主自行集资改造或委托代建单位改造。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不增加住宅套数的前提下,允许增加不超过20%的建筑面积,用于增加住宅面积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国土部门原有意见办理,在办理个人产权登记时,应注明“房改房”(或集资房)改造性质,并按“房改房”(或集资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已办理土地证,但因系危房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石结构“房改房”,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允许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此外,在“房改房”性质的石结构房屋组织改造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允许其进行抵押备案,相关金融机构应先行先试,给予贷款支持,帮助业主解决改造资金问题。

中心城区未纳入五年改造计划且低于三层的零星石结构房屋,鼓励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对权属复杂的零星石结构房屋,经三分之二以上权属人同意,即可提出修缮加固申请;对确实损坏严重而无法修缮加固的,可按规定申请翻建;手续不齐全但权属清晰,又确属濒临倒塌的危房,由危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石改办,再由区石改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对地形图、房屋四至、邻属关系、房屋权属等基本情况后,经社区公示无异议且确定为唯一住房的,在社区、街道及相关部门监督下原址原面积翻建。

各县(市、区)

因地制宜制订政策 分类推进实施改造

在县(市、区)方面,《意见》明确:一是改造主体以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石改政策;二是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多种改造方式;三是加强规范管理。零星分布在县(市、区)城区、镇规划区内的石结构房屋,未纳入近期(五年内)改造计划的,在符合相关要求及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就地翻建。对此各地不得再设置翻建指标,不得搭车收费。就地翻建的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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