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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沟河开启立法保护新时代 详析泉州第二部实体法

2017-10-25 07:54:32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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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凸显特色 呈现八大亮点

据悉,《条例》共5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

扩大立法受益面

“内沟河”是泉州市民多年来对中心市区内河约定俗成的叫法,对本市其他地区的一般仍称“内河”。《条例》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市区内沟河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并对“市区内沟河”的具体范围作了界定。同时,为扩大立法受益面,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内河的保护管理,可以按照本条例执行”。

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

内沟河保护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而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将实现综合设置。

为此,《条例》以“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指代具体的主管部门,为改革预留空间,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沟河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管理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条例》还明确内沟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

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为确保内沟河保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条例》对编制内沟河专项规划的主体、程序、要求作了规定,提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的建设目标。同时,鉴于上位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已有详细规定,《条例》明确专项规划应当具体体现水系分布、管理范围和保护管理要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禁止乱占乱建保障行洪安全

建设活动是内沟河保护管理中需要规范的重点,结合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乱占乱建影响行洪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立足建设活动的关键环节和实际管理需要,对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的审核、建设、验收、交接等作了规定。

列举十五项禁止行为

为维护内沟河在防洪排涝、城市景观、饮用水水源和传承历史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内沟河的综合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列举了十五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在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和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的景观内沟河洗涤物品、游泳等。

引入社会化运行机制

为进一步改善内沟河环境,《条例》对组织实施整治工程的主体、内容、程序等作了规定,明确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并根据淤积情况适时清淤。

为提升水体质量,《条例》要求建立日常水体调控机制和水质动态监测制度,水质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布。

为提高养护水平,《条例》借鉴外地河道“管养分离”的先进做法,鼓励在养护方面引入社会化运行机制。

保护饮用水水源和防洪排涝“两个安全”

饮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防洪排涝是内沟河的基本功能。在内沟河众多河段、沟渠中,现有两条水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为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水平,《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将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作为安全保护的重点目标。同时,还对防洪排涝应急管理作了规定,着力保障防洪安全。

保护遗存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泉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许多文物特点、历史建筑也分布在内沟河两岸。

为延续城市文脉,《条例》将“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作为立法目的,在保护管理原则、编制专项规划、内沟河建设目标等方面强调保护历史传统风貌,并对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的保护、修缮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 许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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