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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2017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2018-03-14 07:46:08 苏晓晖 林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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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美发店变更服务地点 预付卡退款引争议

消费者庄女士在泉港区彩琳娜美发店办理一张1000元消费充值卡,可享受6.5折优惠。后因该店搬迁,消费者认为路途远不方便,要求退回卡内600元,经营者认为要退款的话,之前就不能享受6.5折优惠,按原价收费,只同意退还315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故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消费者在美发店做了消费充值卡后,其实双方已建立了预付消费合同关系。经调解后,商家退还卡内余额600元给消费者。

案例七:不锈钢门生锈 多次调解终获赔偿

消费者庄先生投诉称其于2017年1月18日向台投区张坂镇玉田村的杨先生购买十套不锈钢防盗门和锁具,共计50280元,使用不到九个月表面出现锈斑和表层腐蚀等质量问题,庄先生就不锈钢门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杨先生先后多次协商未果,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被投诉人愿意将其为投诉人制作玻璃等其他业务的费用进行抵扣,不收取投诉人这些业务的费用(约9000元)。2、被投诉人另外再补偿20000元给投诉人。

案例八:新车坐垫生锈 商家负责更换

消费者王先生来电投诉称其向台投区泉州鸿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部本田XRV汽车,使用过程发现坐垫底下生锈,怀疑是二手车,要求更换遭拒,且因超过首保时间不予免费首保,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被诉方帮其更换前排生锈坐垫;2、同意免费给予首保;3、被诉方做出承诺,该部车为原装车,不是泡水车或者二手车。

案例九:网购商家少发货 投诉调解化纠纷

消费者陈先生来电称,其双十一当日在天猫商城“贻庆食品旗舰店”购买了900元食品,商家少发了1/3,多次联系商家,不予处理,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过12315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网店负责人称双十一发货较多,可能会存在少发的失误,商家提出退款或补发货物两种方案处理,最终消费者同意退款。

案例十:学校中途停课 消费者获赔偿

消费者陈先生于2017年7月7日来电反映,其于2016年3月在鲤城区铭大教育,为孩子报名一学期辅导班,价格17000元,课程上到一半学校因孩子无法遵守课堂纪律结束了孩子的课程,剩余的费用也拒绝退回,故投诉。经调解,教育机构最终同意退回剩余费用5000元,并一次性补偿3000元。

案例十一:外地户口限购 12315调解退款

消费者黄吕权先生于2017年8月底支付5万定金购买世贸御龙湾的商品房,后政策有变,外地户口被限购,消费者无法购买,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手续,开发商一直告知在走流程,拖延未退款,故投诉请求帮忙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调解后,商家退款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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