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后,客运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省道路运输新规下月起施行 出租车跑“班线”最高罚5000元
本报讯(记者 孙灿芬/文 张九强/图)《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出租车、公交车、客运车辆驾驶员以及汽车驾驶培训、汽车租赁等道路运输行业经营从业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其中,出租车拒载、公交司机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不菲的罚款。
客运 导致较大事故经营者三年不得新增运力
《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运力。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发生超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原作出道路运输许可的机构应立即收回配发该车的牌证。
出租车 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同乘最高罚2000元
《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提出具体要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以下几种情形,将处以相应罚款——
从事起点、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的,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等未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让经营资格证、营运证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或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随车携带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交 根据服务质量发放政府补贴
《条例》首次提出,要建立起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路线运营的,应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后须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关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此外,公交驾驶员如不按照规定路线运营或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培训 教学车辆须配学时记时仪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出现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学时记时仪的车辆,或者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等情形之一,必须立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经营许可证。
汽车租赁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将受重罚
《条例》对汽车租赁设置了经营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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