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局通报“霸王条款”案例
交房条款坑人50万 用副碗筷要10元
打倒“霸王” (网图)
早报讯(记者 李菁 通讯员 苏晓晖)泉州去年查处的“霸王条款”增长26%。
这一方面说明工商部门在着力解决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商家“霸王条款”之猖獗。
早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市工商局去年部署了对快递物流、房地产销售、公共服务、网络团购、汽车销售、汽驾培训等重点、热点行业领域的格式合同条款违法整治行动,共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案件339件、罚没款406.3万元。
哪些是“霸王条款”,消费者遇上了该怎么驳斥商家?市工商局给出“霸王条款”典型案例,以后遇上类似问题,直接拿这张报纸让商家自己“看着办”。
【我是霸王】
交房先交水电开户费
商品房买卖是“霸王条款”的高发区。安溪一个开发商“交房先缴纳水电开户费”的“霸王条款”就多赚了50.7万元。
安溪县工商局调查发现,这个楼盘共有商品房1100多套,于2009年开始对外销售,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必须交清水、电开户费才能办理交房手续。
不少购房者无奈缴纳了这笔费用。从2011年8月开始,房地产公司向390户收取了水电开户费,其中自来水开户费每户收取1000元,共收取390000元;电开户费每户收取300元,共收取117000元。至案发时,共收了50.7万元。
【工商出拳】
收多少退多少 再罚76万
工商部门表示,“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该房产公司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消费者水电开户费。安溪工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6.05万元。
【我是霸王】
快递丢失 最高赔500元
丢掉包裹,快递公司该赔多少,这是网购族很关心的一个问题。
去年年底,永春一位消费者丢失了一件重要的快递,索赔遭遇拒绝。
永春县工商局查明,该快递公司用于快件服务的快件单背面标有“快递服务协议”。其中,第六条格式条款规定“未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赔偿问题发生诉讼纠纷,由快递服务组织住所地法院管辖”。
【工商出拳】
按实际损失赔偿
工商部门表示,快递公司不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部分免除了承运方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快递公司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单方面规定“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赔偿问题发生诉讼纠纷,由快递服务组织住所地法院管辖”,限定消费者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权利。
查明案情后,永春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我是霸王】
4S店办车贷 调查费1500元
汽车4S店收费五花八门,一直为消费者诟病。去年,多位消费者向晋江工商局举报,称某4S店收取“抵押调查费”等不合理费用。
晋江工商局查实,该4S店自2013年6月开始,在为按揭购车的客户办理车辆抵押手续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规定,以收取“抵押调查费”的名义,强制收取每辆车1500元的费用。截至案发时,该4S店共销售了15台办理按揭购车手续的小车,向12位消费者收取了“抵押调查费”,共计18000元。
【工商出拳】
转嫁经营成本 罚1.8万元
工商部门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工商部门责令该4S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元。
【我是霸王】
预约未取算消费 不退不换
去年,某团购网站为泉州商家提供了蛋糕类网络团购服务。在“温馨提示”栏目中使用格式条款约定团购活动注意事项,并在征得团购活动商家同意后将上述内容发布于团购活动页面。
泉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温馨提示”内容包括“预约后视为已经消费”、“领取时请认真检查质量问题,一经领取,不退不换”、“领取时请仔细检查蛋糕质量,离开店面后,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若上述三条格式条款实际履行,会产生免除经营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至案发时,团购网已经与多位商家合作开展了30次蛋糕类团购活动。
【工商出拳】
“温馨提示”一点也不温馨
工商部门认为,团购活动页面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温馨提示”属于不平等条款,遂责令团购网停止使用上述不平等格式条款,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同时也责令参与团购的商家不得再次使用该条款。
【我是霸王】
驾校收IC卡费 否则不让考
学员学车要刷卡积累一定学时。去年,德化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要求学员在科目一考试前必须缴纳100元的费用,其中17.1元为刷卡时使用的IC卡费。
该驾校表示,如果学员不购买IC卡就无法计算学时,就不能参加驾校培训考试。经核实,2013年1月1日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学员IC卡217张,计人民币3710.7元。
【工商出拳】
你痛宰学员 我双倍罚你
工商部门表示,驾校在对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培训成本,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最后,工商部门责令驾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10.7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422.3元。
【我是霸王】
团购客户 餐具1人10元
去年,泉港某餐厅在团购网上推出团购活动。消费者仔细一看,看出了猫腻。原本应该免费使用的消毒餐具,每份居然要收10元钱。
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该餐厅在团购网上发起3个售价分别为128元、238元及398元的餐饮服务套餐网络团购活动。在128元团购套餐清单格式条款信息中,明确标注每份套餐收取6元餐具费;238元团购套餐清单格式条款信息中,明确标明每份套餐收取10元餐具费。至案发,128元套餐共完成网络订购2560份,实际到店消费1126份,商家收取餐具费4323.84元;238元套餐共完成网络订购630份,实际到店消费598份,商家实际收取餐具费3707.6元。
【工商出拳】
多收8031元 你是卖餐具的?
工商部门表示,餐具是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的必需品,餐饮企业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餐饮服务的前提。该服务项目应该属于经营者餐饮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费用应当由其承担,不应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
工商部门随即责令餐厅停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803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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