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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网店不得“隐身”销售

qz.fjsen.com 2014-03-19 10:51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新《消法》对网购进行规范、强化消费者维权保障——

网购有“后悔权” 网店不得“隐身”

核心提示

网购享有七日“后悔权”、网店不得“隐身”销售、平台商无法提供经营者信息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记者吴志明 实习生陈彬凌/文 黄晖/图

网购除了四种情形

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案例】去年7月份,市民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却被对方以无质量问题拒绝。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新增了冷静期制度,上述案例若发生在现在,李小姐是可以无理由退货的。同时,为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也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也就是说网商不能仅仅在网页上提示不能退货,应当在交易时对每一位消费者特别提醒不能退货,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

地址电话都须标明

网店不得隐身销售

【案例】今年2月份,市民吴小姐通过广告电话订购某款减肥茶,使用后不见效果,但由于该购物广告没有提供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吴小姐无法找到该减肥产品公司维权。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时从速解决。

无法提供经营者信息 

交易平台商应先赔付

【案例】去年9月份,市民张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订购了一款手机,收到后发现手机和宣传效果相差甚远。张先生要求退货遭到拒绝,而网站也无法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致张先生维权无门。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条文保护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规定了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连带责任。在新《消法》下,案例中的张先生可请求网站提供网店的真实身份,如果网站无法提供,张先生可向其索赔。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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