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出台石结构房屋改造实施意见
泉州台商投资区出台石结构房屋改造实施意见 困难群体优先安排 本报讯 (记者游怡冰 杨婷婷 通讯员杨国伟)《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日前正式出台,明确了改造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意见》指出,先选择有代表性的村开展试点,成片改造与零星改造同步进行。石结构房屋改造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即具有本村户口,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原则。 台商区石头房主要分为修缮加固、就地翻建、城市更新型成片改造、新农村建设成片改造、土地整理和移位建设六种方式。 根据方案,一宅多户或一宅一户多个兄弟,可分户(分户者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按标准进行翻建,但分户后占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原批准的用地面积。符合“造福工程”、“二女户安居工程”、 “危房困难户”、“残疾人安居工程”条件的村民及孤寡老人、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在实施改造时,优先予以安排并争取资金补助。 修缮加固 应符合抗震要求 在充分考虑技术条件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允许就地加固排险,但应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修缮加固后的房屋应符合抗震要求,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村落、古街道、古建筑,应采取修旧如旧方式保留原貌。 城市更新型成片改造 按公寓式住宅小区安置 城市更新型成片改造,由管委会组织实施,统一按公寓式住宅小区建设模式进行安置,配套建设安置用房,依照国家的相关规范和台商区的规划要求,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土地整理型改造 作为增减挂钩部分每亩返还村级30万元 村民自愿拆除成片石结构房屋的,可采用土地整理型的方式进行改造。整理后的土地复耕部分经区国土部门初核报上级国土部门核定后作为增减挂钩指标上网交易,每亩返还村级30万元。 就地翻建 严格控制规模 采取就地翻建改造方式的,不得新增用地,严格控制翻建规模,就地翻建房屋占地面积按不大于原合法用地面积翻建,原合法用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翻建,少建的部分土地权属仍然保留给原有产权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或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1米,并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翻建。若按此标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仍少于50平方米,确需申请增加建筑面积的,适用个案审批程序。 新农村建设成片改造 对象占地面积至少5亩 村庄户数在10户以上或占地面积5亩以上的,鼓励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成片改造;村庄户数在10户以下或占地面积5亩以下的,鼓励多户联建。 移位建设 原房屋拆除后方可开工 严格控制移位建设,确需移位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管委会审批,标准同就地翻建。移位建设获得核准,原房屋自行拆除后方可开工建设。原房屋权属内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实施改造或进行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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