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认定 长旺/制图
东南网4月1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小琴 谢洛静)前日,为贯彻落实“闽七条”,泉州市政府下发《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付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就放宽首套房首改房的认定、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加强住房金融服务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说明。
泉州市房地产协会副会长郑镇安称,近期诸多政策的出台,实际上是规范市场行为,引导房产市场走向健康发展之路,提醒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要借机盲目涨价,要根据泉州目前的楼市供应关系合理定价,把握这一时机做好销售工作。
关键词:首套房 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
首套房首改房认定(除购买别墅外)
首套房
房屋登记机构在出具首套房证明时(仅对购房个人查询,不再以家庭为单位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
首改房
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再受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公积金贷款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
已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可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首次及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购房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缴交公积金的,可享有公积金贷款最低33万元(购买二手房为27万元)
泉州今年计划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7亿元以上,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提高到95%以上
昨日,海都记者走访泉州市区多个在售楼盘,部分楼盘置业顾问称已接到相关通知,但具体政策仍未落实。“上层领导正在开会协调,目前首付仍按30%来执行。”万科在售楼盘的置业顾问称,若政策实施到位,尤其是首付的降低,可缓解部分年轻人的购房压力。
关键词:金融服务 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
意见提出,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泉州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泉州农商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
昨日,海都记者走访泉州银行、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等多家本地金融机构,各银行均称暂未接到相关通知,目前住房贷款年利率都按照央行的基准利率5.9%来执行。“政府部门文件刚落实,下达时间要滞后一些。”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等文件下达后,银行还需根据政策与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贷款利率将如何变动,还得看总行与分行相关部门开会讨论。
至于放款时间,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住房贷款客户经理詹女士称,目前各大银行房贷审批和房管局抵押审核,基本都在一个月内可以全部搞定,且能够保证当天审核完毕,当天即可放款。
关键词:房屋征收 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
实施征迁的项目,将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或收购存量房予以安置。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团购”优惠。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年内,在属地购买一套商品房(含二手房),由房屋征收单位按购房契税额度予以奖励。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单位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收储商品房作保障房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收储现有市场商品房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
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公开向开发企业收购房源,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统一平台,销售给特殊行业(环卫、公交、出租车)的无住房职工;
向社会征集产权清晰、质量保证的闲置房产作为公租房,政府补贴差价;
培育一手房租赁市场,引导开发商发展一手房租赁市场;
政府主导,安排专项资金,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
关键词:产权住房 试行共有产权住房
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
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
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相关报道>>>
泉州十举措稳定住房消费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
本报讯 (记者王朝晖)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十条意见,包括:一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旧房换新房可认定为首改房;二是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三是加强住房金融服务,首套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四是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五是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六是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七是调节土地供应;八是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九是建立房地产风险防控机制;十是提升楼盘开发品质。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根据《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地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
业内人士表示,首付比例的降低,意味着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门槛大幅降低,将会带来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释放。但更大的利好应该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营业税免征期限从5年缩短至2年的政策,将会带来市场回暖的预期,至于市场能够回暖到什么程度,仍然有待观察。
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市政府昨天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
□本报记者 王朝晖
购买第二套商品房 可享首套房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除购买别墅外,房屋登记机构在出具首套房证明时(仅对购房个人查询,不再以家庭为单位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再受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付降至20%
意见要求,从2015年3月30日起登记备案的,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改善型购房认定标准放宽,购房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或现有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再次购买除别墅外的自住住宅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降低,从2015年3月30日起登记备案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从2015年3月30日起,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低为30%。同时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今年计划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7亿元以上,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提高到95%以上。购房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享有公积金贷款最低33万元(购买二手房的为27万元)。
首套房贷款利率 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意见要求,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泉州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泉州农商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
房屋征收 鼓励推行货币化安置
意见要求,对实施征迁的项目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或收购存量房予以安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鼓励货币化安置建立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属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由房屋征收单位按购房契税额度予以奖励。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单位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保障性住房 推动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模式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收储现有市场商品房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可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公开向开发企业收购房源,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统一平台,销售给特殊行业(环卫、公交、出租车)的无住房职工。也可向社会征集产权清晰、质量保证的闲置房产作为公租房,政府补贴差价。
同时培育一手房租赁市场,引导开发商发展一手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长期持有,由售转租,开展房屋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积极探索基金、社会资金长租或收购房源进行租赁的路子,搞活房屋租赁市场。政府主导,安排专项资金,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支持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市场需求,进行项目转型或户型结构调整,对转型或户型结构调整的房地产项目,予以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审批手续。
共有产权住房 试行可交易模式
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来源:泉州晚报
相关报道>>>
“闽七条”购房新政落地,泉州出台《实施意见》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刚需
除了别墅 买二套房享首套房优惠
昨日记者获悉,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在“闽八条”和“闽七条”等诸多楼市新政策的基础上,泉州市也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政自3月30日起施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取消了购买二套房的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改房”,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早报记者 李波玲 实习生 林淑娟
■关键词1:二套房
二套房不受面积限制 可享首套房优惠政策
除购买别墅外,房屋登记机构在出具首套房证明时(仅对购房个人查询,不再以家庭为单位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
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再受144平方米的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关键词2:首付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降低至20%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与“闽七条”保持一致,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县(市、区),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对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关键词3:贷款额度
夫妻均缴交公积金 最低可贷到33万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时,不再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及贷款台账中,查询购房职工家庭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认定现有住房套数。
而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或现有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再次购买除别墅外的自住住宅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比例。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可享有公积金贷款最低33万元,其中购买二手房的为27万元。
需注意的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在2015年3月29日以前(含)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关键词4:放款
缩短房贷审批周期 商贷45日内放款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泉州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泉州农商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
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房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
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泉州市城镇化的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关键词5: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化补偿 购商品房可获奖励
为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工作,《意见》在“闽七条”基础上,继续提出应对实施征迁的项目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或收购存量房予以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鼓励货币化安置建立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除此之外,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年内,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属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将由房屋征收单位按购房契税额度予以奖励。
而且,被征收人可凭借《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单位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征收住宅划片区内的公办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意见》详细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收储现有市场商品房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
应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公开向开发企业收购房源,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统一平台,销售给特殊行业(环卫、公交、出租车)的无住房职工。向社会征集产权清晰、质量有保证的闲置房产作为公租房,政府补贴差价。要求政府主导,安排专项资金,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
■关键词6:房屋租赁
引导开发商发展 一手房租赁市场
为了“搞活房屋租赁市场”,还需培育一手房租赁市场,引导开发商发展一手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长期持有,由售转租,开展房屋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积极探索基金、社会资金长租或收购房源进行租赁的路子。
支持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市场需求,进行项目转型或户型结构调整,对转型或户型结构调整的房地产项目,予以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审批手续。
■关键词7:共有产权
试推共有产权住房 满5年可上市交易
各级财政可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
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加强人才安居房建设方面,由专门公司负责,与棚户区(石头房)改造相结合,需有效对接政策,更多地争取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8:供需平衡
库存量高的县(市、区) 或缩减土地供应量
为实现供需平衡,需从土地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入手,对现有库存量消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缩减土地供应量。并适时对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物业类型进行供应结构调整,根据市场差异性需求调节土地供应,确保供需平衡。
在提升楼盘开发品质的时候,合理调节供应节奏,对中心市区新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有条件的应推行精装修。鼓励房地产企业实行现房销售,调节预售商品房的供应节奏,引导供求平衡。
■关键词9:公共服务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 必须留足教育用地
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使用。并切实保障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
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小区配套条件,营造宜居环境。
来源:东南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