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 闽台清代法律相同 中国闽台缘博物馆党政办副主任李照斌专门研究闽台地方史,他认为,从书籍中记载的“台湾府”来推断,这本书的刊写时间在清朝道光年间以后。书籍记录了福建、浙江等省的“三等流犯应流地方”,“三等流犯”为被判犯罪的一般平民。此书应为刑部下发的地方规制、法律文本,为刑罚罪犯提供了依据。 在此书中,福建省包括泉州府在内的“九府二州”三等流犯的流放之地,都详加记载。值得一提的是,书内也记载了“福建台湾府属三等流犯应流地方”。李照斌说,这本书有一定意义,一来可以研究当时的行政隶属关系,比如,台湾府长时间归属于福建;二来也证明了台湾与福建法缘相循,施行与福建、大陆一样的法律。 相关链接 清初,福建区划继承明制,省下辖有福州、兴化、泉州、漳州、延平、建宁、邵武、汀州八府及福宁州。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统一台湾后增设台湾府,属福建统辖,下设三县一厅。雍正二年(1724年),升福宁州为福宁府。雍正十二年(1734年),升永春、龙岩两县为直隶州。光绪十一年(1885年),台湾府单独设省。到清代末期,福建省共设有9府、2州、58县、2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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