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晖/绘)
刘阿婆明明被摩托车撞伤了,但不是交通事故,司机刘先生只赔了些就没下文了。那么刘阿婆就这样白白被撞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案情:被摩托车撞伤 却被认定为非交通事故
刘阿婆家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堂头村,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改变了她的生活。
刘阿婆所住的房屋前有条道路,虽然不是什么国道、省道,仍然比较繁忙,许多村民都要从这里通过。2013年11月16日下午2时,刘阿婆站在该路段上,一辆摩托车呼啸而至,碰到了她。
这一撞使阿婆受伤不轻,经医生检查,她的头枕部软组织挫伤,右肩关节脱位伴有关节囊损伤,右肘部软组织挫擦伤,在医院治疗10多天后才出院。
骑摩托车的是刘先生,他在事故中也受伤了。事后台商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并认为刘先生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单方面原因,阿婆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先赔偿阿婆医疗费6472元,对其余损失他并没掏钱埋单。
阿婆自行委托鉴定结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在拿不到其他赔偿的情况下,阿婆作为原告,将刘先生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5706.3元。
被告:事故认定有误 阿婆自身也得负部分责任
到底该不该赔?刘先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己无须赔偿那么多。
刘先生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成因分析不客观,阿婆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过错责任。事发的道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道路,按理说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因此交警所作的事故成因分析是无效的。
同时刘先生还认为,阿婆的一些索赔项目不合理,索赔金额也过高。
据悉,当时刘先生骑的是一辆无牌摩托车。
法院:侵权事实存在 司机得再赔2.9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刘先生骑摩托车撞伤刘阿婆的事情属实,双方对此没有意见。
那么,既然并非交通事故,刘先生要赔偿阿婆的损失吗?
法院认为,刘先生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阿婆发生碰撞,致使她身体受到损害,该侵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分析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单方面原因,阿婆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刘先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应赔偿阿婆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010.3元。
据此,扣除已支付的6000多元,法院日前一审判刘先生得再赔偿刘阿婆29538.3元。
■案例拓展
虽非交通事故 但交警可据《交法》处理
在这起案件中,刘阿婆虽然被车撞伤,但并非交通事故,这是为何呢?哪些情况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呢?
据悉,根据有关规定,发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7)晾晒作物的场院内;(8)断路施工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
然而,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