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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田亮、张亮在泉州打维权官司 索赔51.6万元

2015-07-22 08:20:23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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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田亮、张亮 在泉州打维权官司

状告泉州一广告及汽车销售公司,合计索赔51.6万元

三位明星认为,两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在广告中使用他们的姓名和肖像

林志颖、田亮、张亮,这三位大明星到泉州维权了!昨日下午,受他们的委派,北京的一名律师赶到泉州,将起诉状提交给丰泽区人民法院,三位大明星起诉的对象分别为泉州市丰泽欧凡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凡达)、泉州盈众润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众润和)。

三位大明星为何而来?据起诉称,他们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被两被告侵犯了。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炜 通讯员 康璐

案情 认为姓名肖像被侵权 三大明星泉州维权

昨日下午,一位北京律师风尘仆仆地赶到丰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向法官递交了三份民事起诉书。

法官一看,原告可不一般:中国台湾知名影视歌艺人林志颖,中国知名跳水运动员、奥运会冠军田亮,国际知名模特、演员张亮——正是《爸爸去哪儿》第一季的三大主角。

三大明星为何起诉?

林志颖称,自己系中国台湾知名影视歌艺人,在中国大陆及亚洲地区亦享有较高知名度,他的肖像及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田亮称,自己系中国知名跳水运动员,曾荣获奥运会等国际知名体育赛事多项冠军。退役后,涉足影视行业,主演《雷锋》、《骄阳似我》、《爸爸去哪儿》等影视节目,受到观众好评,自己的肖像及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张振锁(艺名张亮)称,自己系国际知名模特、演员,凭借潇洒阳刚的靓丽外形参加《爸爸去哪儿》广受观众好评,更是首位登上米兰时装周T台的中国男模特,自己的肖像及姓名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三位明星状告的都是同样的对象:欧凡达公司及盈众润和公司。

三位明星表示,2014年年初,他们得知,第一被告欧凡达公司未经他们的允许,在其所开办的网站泉州汽车网(www.0595qc.com)中擅自使用他们的肖像及姓名用于第二被告盈众润和公司所销售汽车之商业宣传。

因此,三位明星认为,两被告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主,未经他们的允许,擅自在广告中使用他们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广告法》第33条之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69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两被告应对其共同侵犯三位明星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承担致歉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位明星认为,两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在广告中使用他们的姓名和肖像

诉求

要被告在报纸致歉

合计索赔51.6万元

记者注意到,起诉中,三位明星的住址目前均在北京市。他们的诉求也均是一样的:

一是判令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案件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

二是判令被告向每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精神损失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是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当即予以立案处理。

三位明星认为,两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在广告中使用他们的姓名和肖像

调查

被告网站宣传方案中

每位明星对应一款车

昨晚,记者根据起诉书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欲与被告取得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因此未能就原告起诉的内容进行核实。

据悉,三位明星均是《爸爸去哪儿》第一季的成员,该节目播出后,火爆银屏。

记者搜索网站看到,在2013年年底,www.0595qc.com的宣传方案中,文案的内容确实引用了《爸爸去哪儿》的一些桥段,并用每个明星来体现一款车辆,如林志颖对应的是“尚酷”,田亮对应的是“夏朗”,张亮对应的是“途观”。

针对此案,法院表示将依法审理。

■相关新闻

莫少聪肖像遭侵权 在泉州打赢官司

2000年年底,港星莫少聪与广东一化妆品公司签约,为某品牌洗发水拍摄一辑平面广告,合同约定为2001年全年,同时约定届满后不再续约。2001年6月,广东公司又聘请莫少聪担当宣传一产品的电视广告片的男主角。2003年底,莫少聪在泉州参加拍摄工作时,发现广东公司仍用他的肖像为产品做广告宣传。

2004年10月13日,莫少聪将广东公司及泉州一家大型购物广场以第一、二被告告上法庭。2004年12月1日,丰泽区法院原定开庭审理此案,因涉案购物广场申请追加一名厦门某公司做被告,该案延期开庭。

2005年4月8日,丰泽区法院一审判决,3家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莫少聪肖像权的侵害行为,广东公司支付赔偿金254064.1元,涉案购物广场、厦门公司各自承担其中5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当年8月1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广东公司停止对莫少聪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金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54064.1元。

马苏

伊能静马苏等四女星 状告福州两整形医院

去年,伊能静、张燕、熊乃瑾、马苏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将福州某美容医院、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两家机构起诉至法院,诉称被告在其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作剖腹产疤痕整形、肉泡眼整形等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对肖像权和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四女星认为自己系知名影视演员,肖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福州某美容医院、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她们的肖像用于整形美容网站网页广告宣传使用,并在照片中显著标记被告的名称。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另外,伊能静、张燕还认为,整形医院的做法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误解,使得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也侵犯了其名誉权。

四人分别委托律师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从12.5万元至15.6万元不等的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维权成本在内的费用。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早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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