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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28年 南安三位老兄弟争夺五间平房

2015-07-28 08:05:21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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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煎何太急 父母去世28年 三位老兄弟争夺五间平房

终审判决:未表示放弃继承就意味着接受继承,祖屋将“一分为三”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炜)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陈家三兄弟都已经是五六十岁的老人了,然而,在父母逝世28年后,两位兄长却将弟弟起诉到法院,要求均分一幢祖屋。这不免令人感叹。

案情 父母去世28年 兄长欲与弟分祖屋

在旁人看来,两位兄长曾经在单位上班,日子会过得比务农的弟弟好。

三兄弟都出生在南安。陈某德小学没上完就辍学与父母在家务农,而两位哥哥陈某庆与陈某星读到初中毕业,毕业后,经招工,分别成了不同工厂的工人。

陈某庆和陈某星婚后,便搬离了父母的房子。陈某德结婚后仍随父母一起共同生活。1986年父母相继去世后,陈某德依然住在以父母名字申请建造的祖屋,该祖屋是五间平房,陈某德自己花钱维修,在祖屋旁边又加盖了一间房屋,就这样陈某德一家守着这六间房居住至今。

不承想,这样平静的生活,在去年被打破了。

2014年6月的一天,陈某德接到南安市人民法院的一份起诉书,起诉人竟然是自己的两位亲哥哥。两位哥哥要求他把现在居住的房子空出三分之二,说他们也有继承房产的权利。但自己居住并且维修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能够说给就给呢?况且在父母去世后的28年,房子都是陈某德一家人居住,两位哥哥忽然要争夺房屋,这让陈某德有点猝不及防,心里也很不是滋味。

被告 自己加盖房屋 已拿到土地证

两位哥哥称,自1986年父母相继去世后,留有南安市的一处房产,现由弟弟陈某德居住。该房产共有六间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5.5平方米。而这是父母的遗产,两个哥哥觉得自己与弟弟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利,但至起诉前未进行分割析产,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三人均等享有房产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弟弟陈某德辩称,自己从小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成家后也未搬家,并且赡养父母直到去世后,仍居住于此。房屋维修均由自己承担,原来父母健在时只有五间房,第六间房是父母去世后自己加盖的。在1995年12月11日,当地的居委会确认,父母遗留房屋及建设用地共200.6平方米属于他所有。对此,南安市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亦予以确认,土地证上也是陈某德的名字。

双方都摆出了自己拥有房产的事实,依法享有继承权也是每个继承人应有的权利。

一审 超过诉讼时效 兄长吞下败诉苦果

法院查实,三兄弟的父母生前确实留下祖屋五间,后陈某德在五间平屋外连接走廊的土地上加盖一间平屋,并在1995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虽然兄弟三人都享有继承权,但他们的父母相继在1986年去世,自两人去世日期起,至两哥哥起诉时止,已超过20年。并且在庭审时,陈某庆和陈某星自述于2007年已知房屋被侵占,权利被侵犯,至起诉时止,也已超过两年。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庆和陈某星败诉。

终审 视为接受继承 祖屋被“一分为三”

对此判决,陈某庆和陈某星均不服,提起上诉。

两位兄长上诉称,在继承开始后(父母死亡后),他们在没有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情况下,父母的遗产在权利形态上是他们与陈某德共同共有的。因此,在私房落实政策过程中,陈某德将父母的遗产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不能就此简单认定是他个人财产,而应认定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该房产仍属我们三兄弟的共同共有的财产”。

经审理,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陈某德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庆、陈某星对父母的遗产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陈某庆、陈某星应视为已接受继承。五间房屋在继承开始后未分割前即由三兄弟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因陈某德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陈某德对父母的遗产可以适当多分。

近日,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星和陈某庆各使用一间房屋,陈某德使用两间房屋,另外一间由三兄弟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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