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之于商品,犹如身份证之于个人。若两个商标近似,就像一对双胞胎,让外人难以分辨。
洪濑味道:
两个商标有明显差别 不会造成混淆
面对百万元索赔,洪濑味道公司及李某兴认为自身并无侵权行为。
洪濑味道公司称自己的商标与贻庆公司的商标具有明显差别,不会让消费者混淆;贻庆公司提供的所谓公证证据,也无法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洪濑味道公司所为;退一步讲,即使洪濑味道公司总部与南安总店在短期内(约三个月)使用过涉争商标,获利也极其微小,2014年7月公司已经停止使用相关涉案商标,不会给贻庆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李某兴的意见几乎与洪濑味道公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