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林锦明)付了全款买了房子,还进行装修出租给别人,有一天却被法院查封了,徐某夫妇傻眼了,原因是房屋至今未过户至他们名下。近日,丰泽法院通报了这起涉及二手房的执行案例,借此提醒有意购买二手房的市民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徐某夫妇向张某买了一套房子,总价款65万元。房屋当天交付后,徐某夫妇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不过,后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2年,徐某夫妇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出租。 没想到,该房屋2014年却成了诉争房屋。原来,由于民间借贷,张某成了被执行人,其名下财产被查封。而其实早在2012年5月,该房屋就因其他案件被丰泽法院查封过了。 徐某夫妇表示,他们于2011年就购买了诉争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进行使用,其在房屋转让行为中没有过错,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对诉争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不予拍卖变卖处置。可惜,最终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原因是诉争房产所有权人并未登记在徐某夫妇名下,不具有物权效力。 丰泽法院表示,今年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房屋买受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1.买受人未按照二手房买卖协议支付购房款,即使买受人称已支付购房款,但因未能提供支付凭证而不被法院认可;2.买受人办理预登记或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房屋所有权未变更;3.买受人闲置所买二手房,未及时占有使用房屋。 法院提示,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如下问题,防止房屋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一、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前,应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确认卖方系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房屋没有其他权属纠纷、未被冻结查封;二、按照二手房买卖协议的约定支付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通过买受人自己的账户向卖方账户转账,并保留银行转款凭证;三、房屋买受人在支付购房款之前要先办理房屋买卖预登记,在房款支付后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防止因时间延误及房屋出卖人的原因,产生无法过户的后果;四、房屋买受人应及时占有、使用、管理二手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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