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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全面推行“带牌销售”

2015-11-18 07:35: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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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高峰期在机动车道边上等候过马路的电动车

东南网11月18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 实习生 林伊婷)11月17日下午,记者从泉州市公安局媒体通气会上获悉,即日其至2016年2月10日,泉州将在全市城乡特别是城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禁止经销企业销售未列入目录管理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将违规企业及违反“带牌销售”规定的门店公之于众,停止其“带牌销售”。

通气会上,泉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庄金山介绍,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为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处违法阶段,全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日常整治和集中统一行动相结合,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通行量大、交通违法多发区域和路段的巡查管控,常态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违反规定载人、闯红灯、闯禁行、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电动三轮车违规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有效净化道路通行秩序。“中心市区要以双休日、夜间为重点时间段,以客运站、医院门口、小商品市场、万达广场为重点区域,以泉秀街、宝洲街、中山路、涂门街、东街等为重点路段,加大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交通乱象整治力度,提高打击针对性、实效性。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无临时牌证超标电动车,要查明车辆来源。如果来源正当,依法处理;如果属于盗抢车辆,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庄金山表示,对查处的无牌证、闯红灯、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电动车超员载人、逆向行驶、闯机动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暂扣车辆的要给予暂扣车辆、依法应当处罚的要按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同时还要组织违法驾驶人参加免费的安全文明行车集中教育。学习教育内容为“观看电动车典型事故案例宣传片或宣传挂图”、“讲授电动车超员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闯入机动车道、不戴安全帽、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相关的安全文明行车规定、常识”等。

据介绍,即日起泉州警方将会通过开展主题活动、专栏报道、案例曝光、信息提示等方式,宣传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严重危害性,诠释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公布办理注册登记点位、办理流程和所需手续,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有牌上路、按道通行”对保障自身交通安全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提高办理注册登记、遵规守法通行的自觉性。专项整治期间,进一步延伸服务窗口,增设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注册登记和遗失号牌、行驶证补牌补证手续,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挂牌率。全面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积极协调工商部门落实对电动自行车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经销企业销售未列入目录管理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将违规企业及违反“带牌销售”规定的门店公之于众,停止其“带牌销售”。

2013年6月,泉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区域)开始将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超标电动车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行驶证和临时号牌,设定了为期三年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该《通告》规定取得临时牌证的超标电动车,在中心市区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近三年来,泉州中心市区特别是中心市区以外的各县(市区)电动车的乱象仍然不少,超标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屡禁不止,私自改装现象突出;部分电动自行车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一些超标电动车因无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很多都无力赔偿高昂的抢救费和医疗费,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按现行赔付标准难予赔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据统计,2013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共7740起,死亡164人,伤51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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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相关技术性能参数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按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总之,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只要手续齐全均可上牌,没有任何限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国家对非机动车暂时没有强制报废的规定,因此,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期限上无时间限制。

2、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的材料

电动自行车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交警大队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电动自行车的来历凭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3、实施方便群众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带牌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列入《泉州市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前已到辖区交警大队备案,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预先把号牌交由销售企业,并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销售企业在出售车辆时,审核购买者的身份证明,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录入登记系统,打印、制作行驶证,当场发放给购买者,购买者不必再到交警大队申请登记上牌。(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额外费用。)

4、省《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规定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将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a.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b.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c.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d.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e.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f.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g.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h.违反规定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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