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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赶出家门后负债44万 晋江一女子因“共同债务”被起诉

2016-12-21 08:28:59 林天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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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赶出家门后负债44万,晋江一女子因“共同债务”被起诉,晋江法院一审判决——

借款用于享乐 妻子不用共同还债

东南网12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林天真 通讯员 郭灿培 尤燕玲)因为丈夫不务正业,晋江一女子将丈夫赶出了家门,独自打工抚养两个子女。可在一年后,她却被3名债权人起诉共同还债44万余元。海都记者昨日获悉,晋江法院对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晋江颜女士胜诉。

此前,海都深读第110期《“被负债者”的呐喊》,关注了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被判决共同还债的百万“负”婆群体,她们多数是离婚后,莫名背负了前夫在婚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借下的债务,由于不知情、举证难等问题,大多败诉,甚至成了老赖。

案件回放:

将丈夫赶出家门

1年后被诉共同还债

2011年,颜女士与晋江人苏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先后生下两个孩子。不过,苏某却一直不务正业,喜欢出去享乐,对家里不管不顾。去年,颜女士将苏某赶出家门,但两人并未离婚。平时,家里花销和抚养两个孩子,靠她一人上班养家。

不料,今年7月,颜女士突然被起诉,3名债权人要求其共同偿还苏某欠下的44万余元债务。原来,今年3月,苏某多次以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为由,向温某借钱合计30万元;4月、5月,又多次向邹某借款合计10万元;今年来,他还多次向雷某借钱用于支付餐费、娱乐消费、偿付借款利息和赊欠滴滴打车车费等,共计4.3万元。

以上债务均有借条。3名原告在起诉书中,均以苏某借钱是在与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颜女士作为共同偿还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今年9月,晋江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那天刚好是台风天,颜女士来开庭时,发着烧,当时我们还劝她是否等病好了,另外安排个时间开庭。”不过,颜女士却婉拒了法官好意,说自己平时要上班赚钱养家,再找一天可能没时间。

开庭审理期间,颜女士辩称,自苏某被赶出家门后,就没有和自己联系过,也没有拿钱补贴过家用。家里花销都是她自己出去上班赚的,对于苏某的举债一无所知。而且,她也没从苏某的债务中得到任何好处,认为苏某的债务应由他自己承担。

胜诉关键:

各方承认配偶不知情

借款多用于个人娱乐

“当时苏某也来应诉,说自己的债务确实与妻子无关,妻子并不知情。而且,他在举债时,就跟3名原告说起过。”本案法官介绍,审理时,法院曾跟3名原告询问了解过,3人也当庭承认颜女士确实对苏某的债务不知情。

此外,在苏某举债的用途方面,法院也了解到,有多次借款都是用在个人娱乐消费方面,并没有用在家庭生活方面。“当时她就说,‘有的钱是凌晨在外面刷的,怎么可能会用在家里?’有的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经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3名原告都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是苏某与颜女士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该借款用于夫妻生活。由此法院认定,苏某独自使用这些款项,且并没有将借款用于支付家庭共同生活,颜女士也没有从借款中受益。并依法对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笔借款均为苏某个人债务,颜女士无需共同偿还。

法官点评:

不要机械理解“24条”

认定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

晋江法院法官表示,根据24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被告举证时提出这两点,原告也应进行举证,证明夫妻是合意的,并分享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法官表示,本案中,一是各方承认颜女士不知情,也就没有公共举债的合意,二是苏某举债主要用于个人娱乐,妻子并没有分享到利益。“对于24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说明不要机械理解。我建议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列出适用该解释的各种情况,实际审理案件中,就能更明确双方的责任了”。

该法官还表示,在与24条有关的案件中,此前也有不少被告并没有到庭应诉,也因为没有自己举证,所以败诉。“如果配偶确实不知道另一方的举债,也没有分享到利益,可以主动应诉,并举证,才能加大胜诉的可能。”如果自己法律意识薄弱,可以请专业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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