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将施行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易受侵犯
亮点六 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按新《消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新消法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继承和发展。 亮点七 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 新《消法》第55条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新消法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该条款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在小额消费遭遇消费欺诈时,能敢于维权,不会因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轻易放弃维权途径。 日常消费生活中 公平交易权容易受侵犯 郑奇伟律师指出,消费者日常消费生活中,公平交易权容易受到侵犯。他举例,如买卖过程中的缺斤短两行为、商品房买卖面积缩水,冒充其他品牌进行销售的行为,快递送件中,要求收件人先收件后验货的行为。这些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同时,郑奇伟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出售过期、劣质食品或药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餐饮业、娱乐业的禁带酒水行为和公共行业的强制消费行为(如短信陷阱等), 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郑奇伟指出,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勿纵容不法经营者,在自己的消费权益被侵犯时要敢于维权,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找消协出面调解,还可以找工商局出面处理,最后的途径是上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
相关新闻
- 2014-03-12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实施 解读9大亮点
- 2014-03-12新《消法》存亮点 安保不当应担责
- 2014-03-12解读新消法:“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 2014-03-12新《消法》捍卫“安居梦”购房者消费更有保障
- 2014-03-12新《消法》15日起实施 消费欺诈须“退一赔三”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