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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施行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易受侵犯

qz.fjsen.com 2014-03-14 16:1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4日讯(王鸿彬)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1993年《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首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新《消法》亮点多 缓解了网购难以维权的困扰

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郑奇伟主任告诉记者,新颁布的《消法》亮点多,为消费者消费维权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包括消费者在网络消费的维权保障,也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亮点一 针对耐用商品维权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条法律条文针对耐用商品维权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考虑到了消费实践中,维权举证难等的现实窘境,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亮点二 消费者享有七日的“反悔权”

新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七日的“反悔权”。如新《消法》第24、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条文的出台,即符合当期消费者越来越热衷网购的趋势,也缓解了消费者之前网购难以维权的困扰。

亮点三 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其第14条和第29条明确规定,法律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此外,在第50条和第56条进一步规定了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条文关于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使得消费者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的困扰将得到改善。但是,在实践中,消费者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亮点四 网购合法权益受损害可要求赔偿

按新《消法》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作了修改,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公益诉讼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

亮点六 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按新《消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新消法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继承和发展。

亮点七 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

新《消法》第55条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新消法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该条款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在小额消费遭遇消费欺诈时,能敢于维权,不会因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轻易放弃维权途径。

日常消费生活中 公平交易权容易受侵犯

郑奇伟律师指出,消费者日常消费生活中,公平交易权容易受到侵犯。他举例,如买卖过程中的缺斤短两行为、商品房买卖面积缩水,冒充其他品牌进行销售的行为,快递送件中,要求收件人先收件后验货的行为。这些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同时,郑奇伟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出售过期、劣质食品或药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餐饮业、娱乐业的禁带酒水行为和公共行业的强制消费行为(如短信陷阱等), 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郑奇伟指出,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勿纵容不法经营者,在自己的消费权益被侵犯时要敢于维权,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找消协出面调解,还可以找工商局出面处理,最后的途径是上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责任编辑:王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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