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欺诈“退一罚三” 经营者售假记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
商业欺诈“退一罚三” 售假记入信用档案
核心提示
商业欺诈不仅要接受消费者退货,赔偿金还要从以前的一倍提高到三倍;销售假冒产品将被记入信用档案,不良记录与经营者如影相随……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对比旧《消法》,强化了商家的义务,加大了侵权商家的处罚力度,更加有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 吴志明 实习生 陈彬凌/文 黄晖/图)
商业欺诈赔偿提高至三倍
【案例】去年8月份,市民黎某在电视购物广告中看中了某网络公司宣传的具有瑞士进口机芯、鳄鱼表带的某品牌手表套表,于是定购了两套,拆箱后发现表带并非鳄鱼皮质,而箱内也未发现购物发票。经鉴定该套表不是瑞士进口机芯。黎某遂投诉到消协,经查,该无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标识,属“三无产品”。
【法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日常生活碰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维权收益太小,付出的成本太高而止步。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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