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小伙路过广告牌下被砸死 公司赔偿40余万元
不幸小伙 路过广告牌下被砸死 法院审结广告牌所属公司赔偿40余万元 核心提示: 大型户外广告牌被吹倒,将经过的小伙砸成重伤,后小伙抢救无效死亡。谁该对此负责?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该起案件,该广告牌的业主泉州某卫浴设备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法官提醒,阳台的花盆、户外的墙砖、悬挂的空调机等物品都有可能是“杀手”,市民应当妥善放置、维护。 事件 广告牌台风天掉落 2013年9月21日,正值强台风“天兔”横行。当天16时许,25岁的李某路过南安官桥镇一路口附近的户外广告牌下时,广告牌刚好被风刮倒,李某躲避不及被砸到。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年10月21日经治疗无效死亡,30天的治疗费共18万多元。事发后,该“肇事”广告牌所有者泉州某卫浴设备公司垫付了医药费等费用20余万元。 李某家属曾与该卫浴设备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当年11月5日,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该卫浴设备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392874.38元。 判决 业主公司担80%赔偿责任 法庭上,该卫浴公司辩称,丁某是广告牌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作为业主,多次要求丁某进行维护,正是因为丁某疏于维护,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李某被砸之日正值台风天,他理应预见路边广告牌有被风刮倒的危险,应注意自身安全而未能完全注意,本身也有责任。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丁某应承担责任一事没有采纳。法院确定,李某家属在该事故中产生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04255.36元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因不可抗力的台风是引起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法院依法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卫浴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者承担该事故70%的赔偿责任;卫浴公司关于丁某疏于维护,才导致事故发生的辩称意见,因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也不予支持。 判决后,李某家属不服判决上诉。二审中,泉州中院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泉州中院认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事发时李某正常行走在路上,难以预计广告牌会被风吹倒,一审判决由李某自行承担事故10%的赔偿责任不当,应予撤销,该卫浴公司应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03404.29元,减去已垫付的20余万元医药费,还应赔偿194924.29元。 提醒 悬挂物应当妥善放置维护 承办法官提醒,户外广告牌因长期暴露在外,风吹日晒,时间久了就会出现破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遇到大风天气,这些广告牌就很有可能成为“头顶上的杀手”。 此外,阳台的花盆、户外的墙砖、悬挂的空调机等物品都有可能成为“杀手”。法官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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