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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上调 居民每户每月15元

2014-12-24 07:54:14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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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 林福龙)昨天记者从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上调,居民每户每月的垃圾处理费将由原来的12元上调到1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由4元调到5元。

有物管小区每户每月9.5元

“根据2008年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阶段按不同标准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每户每月收取9元;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户每月12元;2015年1月1日起,每户每月15元。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小区自行负责将垃圾清扫收集到中转站的,经所在区建设局核定后,该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5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在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居民每月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只要9.5元”。

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小区自行负责将垃圾清扫收集到中转站的,该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5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予以扣除。

自来水公司为主代征

根据《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区内,由自来水公司(供水部门)按收费标准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和纯净水加工厂等特种用水群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

未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或自备水源的居民户及暂住人口,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供水区外和自备水源的非居民类缴费对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征。

具备双重水源的缴费对象,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征,但应扣除自来水公司已征收的部分。收费单位与缴费对象一年核定一次垃圾产生量。

按规定时间和运输路线,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将生活垃圾自行(委托)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生活垃圾进场量征收。

消防、公共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生产用水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用水≤1吨的居民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独立租户的暂住人口,已通过自来水公司收费系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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