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常住居民每户15元/月
东南网5月28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廖海霞)今年7月1日起,石狮市民将按照新出台的《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次收费仍将垃圾处理费用与自来水用量捆绑,参照泉州市阶梯水价户均基本用水量20吨/户/月,折算使用每立方米自来水加收0.75元垃圾处理费。今后,石狮市民按每吨自来水的用量,加收0.75元垃圾处理费。
本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其他各镇有条件的也可参照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由自来水公司代收;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扶助对象或弱势群体,将采取先征后补。此类人群可凭有效证件,按相关规定给予垃圾处理费减免或补助。
根据征收对象不同,有定额征收或计量征收两种收费标准,市民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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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早报讯 (记者 许小程 詹伟志 通讯员 唐雪峰)昨日,记者从石狮市政府获悉,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石狮市政府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中转及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有关费用。征收范围包括石狮市区宝盖镇、灵秀镇、湖滨街道、凤里街道的居民和企业等。
具体征收标准为,常住户每月每户15元或每人5元,暂住人口每月每人5元,使用每立方米自来水加收0.75元垃圾处理费。一般性营业店面(不含餐饮业、娱乐行业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每间每月27元,餐饮业店面等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场所按量计征。室外摊点如大排档等为160元/月,固定摊点为70元/月,流动摊点为2元/日。另外,自行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每吨征收90元。营运车辆如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5元/月(不足1吨按1吨计算),最高额为20元/月。客运车辆以座位计征,的士每辆5元/月,中巴每辆10元/月,大巴每辆20元/月。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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