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4.商品买卖合同;5.不动产权属证书;6.权籍调查成果;7.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契税、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 三十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如何办理?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4.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5.权籍调查成果。 三十八、什么情形要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用途或者期限的;4.海域使用权续期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 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或者海洋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或者海域使用权变更批准文件或补充合同(根据变更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4.不动产权属证书;5.海域使用金缴纳证明;6.权籍调查成果。 三十九、哪些情形需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如何办理? 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1.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2.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继承、受遗赠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 不动产权属证书;4. 转让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 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 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经公证的材料,合资或合作经营或作价入股协议,合并或分立协议,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5.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转移文件。 相关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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