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 不是严重故障 不符退车条件 对此,两被告各有说法。 之星公司辩称,它不应当成为该案的被告,理由是汽车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主体是苏先生与航星公司,之星公司不是合同的卖方主体。之星公司只是代为协助苏先生申请购车贷款和代收部分购车款等。 航星公司表示,该车发动机存在异响是可以修理的且不影响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保修条款,苏先生提出退车的要求不符合该约定条件。 航星公司还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但该车没有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不符合退货条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车只是发动机发生异响并不影响使用,不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且没有累计修理两次。因此,不符合该法规定的退货条件。”航星公司认为。 资料显示,之星公司和航星公司的老板均是颜先生。 法院 车质量有问题 卖家退款赔钱 那么,苏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法院查明,购车合同体现的是苏先生与航星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之星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卖方主体,苏先生要求之星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航星公司虽为授权维修商,但并不具备与该车美国制造厂一致的装配环境,如采取维修措施,无法将诉争车辆完全恢复原状。车主不同意拆解诉争发动机并以更换连杆、活塞等维修方式处理该质量问题,具有正当理由。且该车辆所属车型目前已停产停售,航星公司客观上亦无法以同一型号车辆向车主更换车辆。 在车主已初步举证证明航星公司交付的车辆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航星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交付的车辆实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状况,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能够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向车主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车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苏先生与航星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航星公司应退苏先生购车款85万余元(苏先生使用该车一段时间,要折旧计算);航星公司应赔偿苏先生购车的手续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及自行租车使用的费用损失共计约14.6万元。 航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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