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泉州市两级法院判决涉毒犯罪分子778人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24

案例3:庄某辉贩卖毒品案

2018年5月间,庄某辉通过王某煌介绍,与林某浩联系购毒事宜。同月20日,林某浩携带2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惠安县达利大酒店8836号房间内,以20万元人民币(以下“元”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售卖给庄某辉。随后,庄某辉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魏某坚、卢某东、付某等人,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20日中午,庄某辉通过手机与卢某东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后在惠安县达利大酒店8836号房间内,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卢某东甲基苯丙胺80克,并收取部分毒资3000元。

2.2018年5月20日下午,庄某辉通过手机与魏某坚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后,驾车至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崇福路111号魏某坚家中,将1.6公斤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2.4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坚,并将收取的部分毒资转交林某浩。

3.2018年5月21日晚上,庄某辉与卢某东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后,在惠安县嘉惠小区地下停车场,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将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卢某东,并收取3000元毒资。

4.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庄某辉事先与付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后,在惠安县嘉惠小区地下停车场,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将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付某,并收取部分毒资7000元。

2018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惠安县天山小区11号楼1404房内抓获庄某辉,并在该房内查扣到6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72.82克以及OPPO手机2部,次日在惠安县吴厝尾小区7号楼209室住处抓获购毒人员卢某东,并在该住处搜查到3包甲基苯丙胺共计37.53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庄某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庄某辉贩卖甲基苯丙胺2千克,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庄某辉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庄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庄某辉主动与购毒人员魏某坚、卢某东等人联系毒品交易事宜,且出售的大部分毒品并未查获。庄某辉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有累犯情节,本应严惩,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判决:一、庄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庄某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三、没收庄某辉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