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境外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的认证和转递应当去哪些部门办理? (一)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应当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公证文书予以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章转递,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盖章核试验。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我国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当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协会确认。 (三)外国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1.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认证。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如果是外文,则需要附有中文译本。 2.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认证。 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需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如果公证文书是外文,需附有中文译本。 三十五、房屋改建、扩建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6.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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