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什么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及原始资料。以下个人或单位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十七、不动产(如:房产)证明应该到哪个部门查询?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房产信息)查询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属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负责,群众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服务窗口办理查询利用业务。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家庭唯一住房认定”、“营业税抵扣”、“居民入户入学”、“公积金提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查”等12类服务群众专项业务。该馆依据各类业务法规,分别印制了《办事指南》陈列于窗口柜台,并将各类查询利用业务《办事指南》公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群众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到窗口柜台自行取阅或登录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浏览。
二十八、办理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需要多长时间?
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馆藏约37万宗档案和资料,已100%完成数字化,在全市档案行业率先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利用。依托自行开发建设的档案信息管理平台,积极发挥档案数字化建设成果,各业务窗口均实现档案无纸化远程查阅利用,基本实现所有馆藏档案相关查询利用业务规范化、流程化办理,可做到当场即办、立等可取。
二十九、能否举例说明一下,通过不动产档案查询利用,群众能得到什么切身的利益?
不动产档案馆查询利用业务基本都是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证,以帮助申请人实现办事目的和利益,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如:配合税务部门执行国家部委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提出申请购房家庭房产套数进行查证,为第一套住房的,契税标准可从原来的3%减至1%(90平方以上的减按1.5%);购买二手房的,查询出具该不动产档案中的发票、合同证实该房产满2年以上,可免征房产价值约5.6%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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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格式有什么要求?
(一)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二)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
2.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三)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
2.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六)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
(七)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应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标注页码。
(八)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应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三十一、对不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什么要求?
(一)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五)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六)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八)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三十二、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对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有什么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十三、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提交的法律文书有什么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三)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四)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三十四、境外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的认证和转递应当去哪些部门办理?
(一)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应当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公证文书予以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章转递,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盖章核试验。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我国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当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协会确认。
(三)外国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1.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认证。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如果是外文,则需要附有中文译本。
2.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认证。
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需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如果公证文书是外文,需附有中文译本。
三十五、房屋改建、扩建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6.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