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泉州市两级法院判决涉毒犯罪分子778人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24

案例4:唐某春、柯某斌、李某伟贩卖毒品案

唐某春于2018年1至2月间,两次向李某伟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克、10克。李某伟以毒品质量问题为由,退还约57克毒品给唐某春;2018年2月5日,向陈某裕和张某双贩卖甲基苯丙胺7克及毒品麻古4个;2018年3月7日,向陈育裕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及毒品麻古10个。2018年3月11日,至广东省惠州市向毒品上家“阿强”等人购得“毒品”1包。同月12日,唐某春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晶体颗粒物1包,净重499.9克。经鉴定,被扣押晶体颗粒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唐某春的租房内查获8包毒品麻古,净重182.91克。查获固体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颗粒物23包1544.74克,其中2包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两种成分,净重共计950.42克。查获疑似毒品液体3162.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两种成分。综上,唐某春共计贩卖固体毒品甲基苯丙胺2057.32克、液体毒品甲基苯丙胺3162.1克、毒品氯胺酮2.32克、毒品麻古182.91克及毒品麻古14粒。其中,其所贩卖的固体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有1450.32克未检出毒品成分。

李某伟于2018年1至2月间,向唐某春等人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分包加价贩卖给颜某梅、黄某、岑某智等人,共计8次9.1克。

柯某斌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数十次向张某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少26克;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十余次向陈某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少18.1克;2018年2月至3月间,两次向陈一红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2018年3月12日,公安人员抓获柯某斌及吸毒人员陈某红等人,查获正在吸食的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42克。综上,柯某斌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少45.4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唐某春、李某伟、柯某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等仍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某春贩卖毒品数量大;柯某斌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李某伟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唐某春被扣押在案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中,有1450.32克未检出毒品成分,唐某春贩卖该部分毒品,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毒品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柯某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唐某春贩卖的毒品大部分被扣押在案,未流入社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判处唐某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柯某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