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桃花山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的决议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泉州市桃花山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的决议
(2012年12月27日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泉州市桃花山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认真审议。会议认为,《泉州市桃花山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生态区的规划功能定位为“城市‘生态绿肺’、生态文化客厅和市民休闲场所”是合适的,规划区用地规模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经审议,会议原则同意规划编制方案。
为促进《泉州市桃花山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全面实施,会议要求:
一、规划应当进一步强调控制和保护功能。以保护生态和提升环境为核心内容,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建设。为此,要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对桃花山环境容量的分析,提出分层次的保护措施,分类别地划定绝对保护区、缓冲区、限建区及可建区范围,并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程度,可建设建筑类型。
二、要以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重要部署为契机,加快桃花山公园建设,加快生态区绿道系统建设,把森林公园、桃花山公园、大坪山公园以及观音山公园等进行衔接整合,按照综合性公园的规划设计标准,注重人文特色和精品塑造,合理进行交通组织、停车场、休闲、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此外,还要补充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三、用地规划还要进一步与泉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泉州市海洋区划、泉州市中心城区绿道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做好衔接。
四、对规划区内的土地要实行严格控制和有效整合,珍惜宝贵土地资源。同时,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城建监察,坚决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五、抓紧制定整个生态区的保护实施细则。
六、市政府要在今后每年将本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