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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回宿舍途中猝死,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4-09-26 22:52:26 杨璐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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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杨璐)余某某从四川省筠连县到泉州南安市官桥镇务工,与当地某瓷业有限公司务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7月23日16时40分许,余某某在上班时突感不适,便请假回员工宿舍休息,在回宿舍途中倒地昏迷,随后被送至官桥医院抢救,当日19时许医生宣布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多位家属从四川老家赶到南安市处理余某某后事,认为余某某在公司死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表示余某某因自身疾病导致猝死,单位员工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抢救、火化押金等费用,已经尽到救助义务。

南安市官桥司法所接到余某某亲属的申请后,马上安排专职调解员接待当事人,介入纠纷调解。了解到双方家属与公司关于余某某死亡的赔偿矛盾纠纷较大,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开沟通。一方面对死者家属要求单位给予赔偿的诉求予以认可,但是要考虑到余某某的猝死可能与自身疾病有关,希望家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合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向企业释法,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死亡,虽然不是昏迷在工作岗位上,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后,亲属和公司人员情绪都有所缓和,调解员才将双方组织在一起面对面协商。单位提出有为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理赔款外再适当补偿,死者亲属表示放弃工伤认定,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员耐心沟通,双方达成合意,调解员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天之内高效化解了矛盾。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死者余某某于上班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并在途中死亡,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时间和空间的持续延伸,其在昏迷后三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且无其他不正常介入因素,应属于工伤,虽然家属放弃工伤认定,但单位仍存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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