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30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童先生与李女士系同事,在相处过程中发展至恋爱关系,在一年的恋爱期间,童先生多次通过银行卡、微信等方式给李女士转账几十次,总金额12万余元,并赠送黄金首饰、手表及手提包等物品。后双方因为性格及其他原因终止交往,分手后,童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赠予的钱物,因为退还钱物的问题,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为了解决争执,双方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南安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在了解双方的诉求之后,调解员先是劝解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冷静解决争议,了解双方关于退还钱物的意愿,并核对交往期间涉及的钱物明细,经双方共同确认,转账款项总数为12.8万元、黄金首饰3件、手表1块、名牌手提包1个。 在调解过程中,童先生认为在与李女士交往时,一直有结婚的意愿,所以才赠予女方各种钱物。李女士表示双方是和平分手,因为退还钱物问题才发生争执,童先生在此过程中表现不理智,对自己的家庭生活造成影响。 调解员劝解说双方在工作中互生爱慕才会发展成恋爱关系,即使后来因性格问题分手了,也应冷静处置,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影响彼此的正常生活。关于退还钱物的争执,调解员解释说关于恋爱期间赠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双方的描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钱物大部分是基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行为,应当返还,而其中的小额转账及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日常生活的共同花销无需返还。 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李女士退还了双方恋爱期间赠予的钱物,双方握手言和,童先生也表示今后不会出现任何过激行为、不会打扰各自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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