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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管理规定

2020-03-05 16:29:16  来源:泉州市白蚁防治所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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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控制白蚁危害,保障房屋建筑住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部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13]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委托泉州市白蚁防治所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责任和义务

(四)对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企业,实行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制度。

1、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行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证明,并将经备案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具备独立法人,健全的财务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独立安全的白蚁防治药剂储存仓库、专人管理;

(4)有白蚁防治相关(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白蚁防治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良好(从业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其最近服务的白蚁防治企业当时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5)自愿签订并遵守《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2、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固定经营场所和独立安全药剂仓库的证明材料1份;

(4)员工花名册、员工身份证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5)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自律公约》和《承诺书》各1份。

3、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建立健全房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

1、严格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2、施工人员专业专职,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施工节点适宜,药物配比标准,用药量准确,施药规范,重点部位不遗漏。

3、白蚁预防施工前,防治企业应把施工面积、时间、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提前报告行业管理部门,以便行业管理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预防施工应在《预防工程施工记录表》记录清楚并签字认证、拍照存档。

4、有完整的技术、施工、药品合格证书等材料,施工验收合格的白蚁预防工程,行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屋白蚁预防证明》。

 (六) 建立药剂进出仓领料管理制度。

白蚁预防用药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使用的白蚁预防药物,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 (登记范围包括白蚁预防)、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销售的药物。同时应当建立药剂进出仓台帐、领料签字等管理制度。

(七)实行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包治基金专项管理制度。

1、实行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规范的《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一式5份;

(2)包治资金存入行业管理部门、开户银行、白蚁防治企业三方监管白蚁防治企业专用账户的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总平面图;

(4)《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信息表》;

(5)《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行业管理部门核对材料合规、无误后,给予备案。

2、实行包治基金专项管理制度。

(1)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应从收取的房屋白蚁防治费中提取20%作为包治基金,存入行业管理部门、开户银行、白蚁防治企业三方监管白蚁防治企业专用账户,作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的包治专项经费。

(2)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从行业管理部门颁发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15年包治期内负责无偿复查、灭治,并做好《复查记录》。复查、灭治处理后,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签字认证,并拍照存档。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按规定同意其启用包治基金,前5年不启用;6至10年,每年启用1/15;11至15年,每年启用2/15。

(4)在原白蚁防治企业未能履行包治义务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在“红榜”企业中择优选择他人代履行包治义务,并将相应的包治资金划转到对应的监管账户。

三、监督管理

(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按照“每月一检查、每季一通报、半年一排名、全年检查覆盖不少于两次”的原则,主要采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等形式,规范监管执法检查。

监管执法检查依托“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平台”),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均在平台进行和记录,做到检查全过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1、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内业的监管执法检查主要采用专项执法检查。以半年为一个检查周期,每月在应检查的企业中随机抽出三家进行检查,可视企业数量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新备案的企业当季度安排检查,确保每半年全覆盖一次。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在《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检查记录表》(《泉州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附表1)上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2、对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的监管执法检查主要采用不定期的日常执法检查。以半年为一个周期,接到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进行施工作业报告后,每半年安排不少于1次检查,在一个检查周期内,没施工作业的,以所有受检企业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其当期的检查得分,确保每半年全覆盖一次。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在《泉州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泉州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附表2)上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九)实行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泉州市白蚁防治所根据经确认的执法检查记录,对照《泉州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量化指标,给予被检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客观的信用评分、记录,并确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综合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建立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评价档案。

泉州市白蚁防治所每个月10日前把上个月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汇总报市住建局法制科,并及时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更新调整。

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把上季度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汇总到市住建局法制科,经审定后公开向社会通报。

每年的一月份、七月份把半年来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汇总、排名报送到市住建局法制科,经审定后,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官方网站或其它主流媒介发布。

四、奖惩措施

(十一)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加强信用综合评价成果的运用。

1、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且得分为前三名的企业,列入“红榜”,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承接房屋白蚁防治业务上给予适当优先等激励措施。

2、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企业,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时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3、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加强监督指导,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促其力争上游。

4、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加强监管,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5、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加强监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列入“黑名单”、撤销备案等处罚。

(1)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列入“黑名单”处罚。

(2)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间内,不得新承接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其推荐的检查专家停止专家的检查工作,从业人员2年内不得服务于其它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同时,加强监管,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3)连续2次列入“黑名单”的,撤消其备案。被撤销备案的,不得从事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其已承接的、还没取得《房屋白蚁预防证明》的白蚁预防工程和已取得《房屋白蚁预防证明》、应履行包治义务的白蚁预防工程复查工作均由行业管理部门在“红榜”企业中择优选择继续完成,并将相应的防治资金划转到对应的监管账户。其推荐的检查专家移出专家库,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服务于其它房屋白蚁防治企业。

6、按原建设部第130号部令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附则

(十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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