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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花8万元 分手后男子想追回花销 法官:彩礼和赠与有本质区别

2026-07-23 10:26:41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傅心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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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你情我愿花钱送礼物,一旦分手,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期,泉州一对情侣,恋爱4个月花费8万元,最近双方因结婚问题没谈好而分手。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8万元,认为这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彩礼,女方却说是自愿赠与。这笔账到底怎么算?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审理给出了答案。

恋爱4个月花8万元 分手后男方主张8万元是彩礼

2025年春节,小刘和小林经相亲认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相处了4个月,感情逐渐升温。这期间,小刘为了表达爱意,出手相当大方:先是花了6万元买了手镯、项链、戒指等多款金银首饰送给小林,又陆续拿出2万元帮小林买衣服、添置生活用品、办游泳健身卡。

处了一段时间后,小刘急着想把婚事定下来,主动提出让双方父母见面商量订婚。可小林觉得两人相处时间太短,感情基础还不够牢固,同时表示近期家里事情多,主张结婚的事情往后推一推。这一下,两人的矛盾爆发了,吵来吵去,最后分了手。

分手后,小刘越想越不甘心,想要回恋爱期间花费的8万元,但小林不愿意。于是小刘诉至法院,表示这8万元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给的彩礼,且大部分还是他从网上贷款借来的。如今他背上债务,经济也陷入困境,要求小林全部返还。

小林这边也很委屈。她表示两个人从来没有口头或书面的婚姻约定,也没有达成共同结婚的合意。至于为什么分手,是因为她觉得小刘性格太急、控制欲太强,老逼着她结婚,感情这才黄了。在她看来,这些花销就是恋爱时的正常赠与,法律上没有理由要她还。

法官查看聊天记录、消费凭证 判女方返还金银首饰

案子到了法院,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开庭判决,而是先做起了细致的工作。

法官把两个人从认识到分手的聊天记录、每一笔消费的付款凭证全都翻了出来,一条一条仔细核对。法官一边看证据,一边结合当地的婚恋风俗习惯和法律条文,反复琢磨:哪些钱算是彩礼,哪些只能算恋爱赠与?

理清楚之后,法官分别找到小刘和小林,用大白话给他们讲法理、做心理疏导。法官告诉小刘,法律上彩礼和赠与不是一回事,不是分手了所有钱都能要回来;也劝小林,男方确实因为这事背了债,经济上有难处。

在法官多次居中调解下,双方的态度慢慢软了下来。最终,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小林当场把收到的所有金银首饰,包括4个手镯、2条情侣手链、1对耳环、2条项链、2枚戒指,全部还给了小刘。综合全案事实,小刘同意不再追要剩下的那2万元钱。一场因恋爱花钱引发的纠纷,就这样解决了。

法官解法: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

虽然案子结了,但法官想说的远不止这些。针对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钱财纠纷,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三点:

第一,彩礼和赠与,法律上区别很大。依据民法典及彩礼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二者从给付目的、财物属性上进行区分: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的大额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如果最后没结成婚,给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是为了增进感情自愿花的钱,东西送出去了,所有权就归对方了,没有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要回。

第二,本案为啥首饰退了、日常花销不退?6万元的金银首饰金额不小,虽然两人没有正式订婚,但结合当地风俗和首饰的类型、价格,再加上男方贷款送礼导致经济困难的实际,可认定这部分属于彩礼,所以全部返还。而那2万元的日常购物、健身卡等开销,属于恋爱中的正常赠与,不需要退还。

第三,谈恋爱别拿钱砸,大额花销留个心眼。恋爱交往以情感为基础,不能用金钱多少衡量爱意,切勿盲目通过网贷、透支等超前消费方式大额投入恋爱资金,加重自身经济负担。男女双方在大额财物给付前,尽量通过聊天、书面约定等方式明确款项属性,留存转账、沟通记录。应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处理恋爱期间财产往来,摒弃“恋爱不成就要全额还钱”的错误认知,恪守诚信原则,维护健康文明的婚恋交往风气。(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傅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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