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05

东南网6月5日讯(本网记者 薛逸群)5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市两级法院从严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有效执行等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204件,3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审结涉生态民事案件75件;审结涉生态行政案件59件,审查涉生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2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1件,审结13件。

下一步,泉州中院将进一步提升生态司法品牌建设,把品牌建设作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鼓励和尊重首创,及时提升、推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构建“生态司法+”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推广好省高院提出的构建“生态司法+”体系,探索建立“生态司法+审计”“生态司法+保险”“生态司法+社区矫正”等制度,丰富“生态司法+”体系的内容;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诉讼审判规则,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证据规则,完善专家意见转化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审判程序,避免生态修复、赔偿工作陷入鉴定难、费用高的困境中,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审理流程,进一步加大生态司法宣传力度;推动“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常态化,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最大程度扩大环保宣传效果。

泉州市中院还发布了十件涉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涉及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四类刑事案件,和不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不服环保行政处罚案、涉林民事纠纷。

案例一

陈某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辉非法处置3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且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锌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该被告人又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辉非法收购废机油,经简单加热蒸馏后作为成品油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渣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排水管道排放到外环境,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294.66万元,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8万元。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陈某辉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支持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二、被告人陈某辉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2946600元,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泉州首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泉州法院迄今为止判决环境修复费用数额最高的案件,同时也是《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晋江市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发生在危险废物污染愈演愈烈的当下,又在福建省率先全国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时刻,对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