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05

案例六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诉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不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柯朗士未经审批,在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长期围堰养殖。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0日向原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现泉州市丰泽区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丰泽区农林水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丰泽区农林水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依法查处,防止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继续受到侵害。丰泽区农林水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答复:一、已向柯朗士下发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无证用海,停止养殖行为;已完成鱼塘面积测量、发布退出养殖公告,并多次到现场核查;二、出台补偿方案,清退柯朗士鱼塘养殖,该鱼塘已退出养殖并已上报销号;三、将加强对该养殖塘巡查,认真履行职责。后丰泽检察院派员跟进调查,发现柯朗士违法行为依然存在,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另查明,经丰泽区农林水局委托第三方测量,涉案鱼塘占用海域面积约14.794亩。2018年3月22日至12月5日,该局先后作出四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柯朗士,要求其停止无证用海行为、养殖行为,并自行铲除围堰、恢复海域原状。审理中,丰泽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发现案涉鱼塘围堰尚未拆除,部分养殖设备仍存在,未恢复海域原状。

【裁判结果】

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丰泽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柯某士虽停止了养殖,但鱼塘围堰尚未拆除,养殖设备仍存留,海域并未恢复原状。丰泽区农林水局未根据法律法规履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等相应的监管职责,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丰泽区农林水局应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起诉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责令丰泽区农林水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全面履行对址在丰泽区前头社区与后亭社区交界处青年林附近14.794亩海域被非法占用的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丰泽区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检察建议后,柯朗士虽停止了养殖,但鱼塘围堰尚未拆除,养殖设备仍存留,海域并未恢复原状。丰泽区农林水局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等相应的监管职责,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丰泽区农林水局应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