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05

案例五

泉州某某五金铸造有限公司、邵某瑞等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份,被告单位泉州某五金铸造公司在未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即被告人邵某瑞决定,擅自在该公司厂房增设铸造品浸泡除砂和洗白两道工序,并由该公司车间主任即被告人杨某君负责具体指挥工人进行作业。被告人邵某瑞、杨某君在明知上述增设工序会产生工业污染废水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所产生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而是任由废水经车间地面流入地表低洼处,进而渗透入地下,直至2016年6月24日被泉州市泉港区环境保护局查获。

经现场采样监测,上述金属表面处理车间地面废水中检出总铜浓度6.44mg/L、总镍2.92×103mg/L、总镉3.16mg/L,其中,总铜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一级标准的11.88倍,总镍和总镉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919倍和30.6倍。

案发后,被告单位泉州某五金铸造公司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污染,并将污染土壤移交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理。2018年1月30日,经现场抽样检测,被告单位泉州某五金铸造公司涉案车间土壤铜、镍、镉等的值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表1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厂区地下水的值符合地下水标准(GB/T14848-93)表2类标准。

【裁判结果】

泉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泉州某五金铸造公司,被告人邵某瑞、杨某君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已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单位泉州某五金铸造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邵某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杨某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是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而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的教训更是警示。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在审判中做到“惩罚、修复、教育”相结合,为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