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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刘某左、陈某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驾驶轿车从永春县返回漳平市象湖镇,途经永春县一都镇三岭村龙蛟厅路段(S217-96公路石碑处)时,见该处公路旁的绿化坪上有一条大蛇,两人即合伙将蛇捉上车并带回漳平市象湖镇准备出售或食用。经鉴定,该蛇为蟒,别名南蛇、琴蛇,属蛇目蟒科蟒属,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在鉴定基准日为人民币30000元。2018年12月3日,永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将涉案蟒蛇移交给永春县野生动物保护站,由永春县野生动物保护站于同日放生。 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于2018年12月1日在漳平市象湖镇镇区公路被协查的漳平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干警在追寻中拦截抓获。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于2019年4月2日分别预交罚金5000元。 【裁判结果】 永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左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观本案的性质、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某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陈某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珍贵野生动物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生态物种越丰富,它的创造力就越大。许多珍贵动物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这些野生动物如果绝迹是人类的重大损失。被告人刘某左、陈某日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