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05

案例四

邹某达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邹某达,台湾地区居民,其为开发建设“安溪大坪金刚山泉厦雄狮文化旅游景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17年5月擅自雇请挖掘机到大坪乡萍州村“茶仔仑”山场挖掘、平整林地,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茶仔仑”山场被毁坏的林地面积计114.94亩,其中经济林地112.24亩,生态公益林地面积2.7亩。被告人邹某达于2017年6月15日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邹某达承诺修复并初步对被毁林地种植一小部分的植物,并向安溪县林业局缴交生态修复保证金人民币636278元。

【裁判结果】

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毁坏、占用经济林地、生态林地114.94亩,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邹某达在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缴交生态修复保证金,在被毁坏的林地上补种樱花、红花继木、草籽等修复生态环境行为,是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邹某达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定罪准确。二审期间经查被毁林地的植被已有所恢复,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原有林地上的植被已全部被毁无法恢复”不当,应予纠正。综合邹某达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审期间查明的植被恢复情况,可对其再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予以改判。据此,依法改判:上诉人邹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台湾同胞在大陆进行投资创业过程中,未能依法开发引发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程序上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充分做到司法公开。安溪县人民法院积极做好释明沟通工作,督促被告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补救。本案的审理结果,在充分保障邹易达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贯彻生态环保意识,加强生态修复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