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05

案例八

林某信与李某惠、李某添、李某鹏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2年9月27日,林某信与德化县桂阳乡洪田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林某信承包位于1986年葛坑乡林业基本图30林班14、15小班地名风格坵山场。2007年6月,洪田村委会、德化县葛坑镇漈头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证实风格坵30林班3大班5小班237亩,30林班2大班3小班206亩为人工造林,系林住信于1992年所造,其权属为林住信所有。林某信在申请大沟林权登记前,经委员会公示均无人提出异议。2009年10月19日,林某信取得了该山场的林权证。2017年12月27日,林某信经审批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大沟山场林木。但林某信在采伐、运输木材过程中,三次受李某惠、李某鹏、李某添等人阻拦,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林住信起诉请求:1.李某惠等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让林某信装运、销售已经砍伐的树木;2.李某惠等三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李某惠等三人提出反诉请求林某信赔偿砍伐、损毁的油茶树、杉木的经济损失120000元。

【裁判结果】

德化县人民法院认为,侵占他人林地或明知林地有争议抢造林的,不适用“谁造谁有”的政策。在林某信与洪田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中,明确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加快风格坵荒山绿化,发展林业生产。同年,“造林卡片”的记录也显示造林前风格坵山场为荒山。林某信在承包地风格坵荒山造林后,直至2009年申请林权登记时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后,取得了两宗地的林权证。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勘查核实,被砍伐的林木位于林某信持有的林权证范围内。可见,若被砍伐的油茶树确系李某惠等三人种植,那也是在1992年后未经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在林某信的承包地内种植,不能适用“谁造谁有”的荒山绿化政策,故李某惠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林某信亦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李某惠等人的侵权行为,故其诉讼请求也予以驳回。据此,依法判决:一、驳回林某信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李某惠、李某鹏、李某添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被砍伐的油茶树确系李某惠、李某添、李某鹏种植,也即在1992年后未经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在林住信的承包地内种植,属于侵权行为,应停止侵权、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而且,李某惠等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征得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或默认,在宜林荒山上造林则取得林木所有权的“谁造谁有”政策。假设其在林某信承包地内确有种植林木,但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