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05

案例十

陈某某与安溪县某某茶叶专业合作社、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22日,陈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与安溪县某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茶叶合作社)就陈某某向村委会承包的山地使用权(包括已开发的茶园、厂房、配套设施)移交给茶叶合作社经营管理事宜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合作期限为20年,对于陈某某先期投入茶园的资金,茶叶合作社同意每年补偿陈某某人民币2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茶叶合作社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某5年先期投入资金人民币120万元,从第六年开始,茶叶合作社应当每年分二次支付给陈某某先期投入资金,茶叶合作社应当于每年5月30日、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12万元。如果茶叶合作社延期支付先期投入资金超过三个月,陈某某可以单独解除合作合同,收回合作的山地、茶园及其厂房、配套设施,同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同时,茶叶合作社承诺其经营管理期间,陈某某享有合作社10%股份分红。

2015年陈某某获悉被告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已经内部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将合作社交由刘某某承包经营,茶叶合作社告知以人民币100万元回购陈某某10%股份,陈某某也予以认可。2017年被告方再次明确租金(即补偿金)24万元/年按《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时间支付,并于2017年付清合作社回购陈某某享有10%股份100万元,在未付清款项前,陈某某仍享有股权及分红权,并优先保底10%红利,逾期付清以每年10%支付违约金。后经陈某某催讨,被告方仅支付部分款项,仍结欠陈某某各款项合计人民币268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的起诉,后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经双方共同确认:茶叶合作社、刘某某尚欠陈某某款项共计3262960元;二、对上述债务,茶叶专业合作社、刘某某分期偿还,后续租金按《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继续履行;三、《合作经营合同书》继续履行;四、若茶叶专业合作社、刘某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视为其余未到期款项全部到期,陈某某有权就尚欠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收回其向村委会承包的山地,茶叶合作社、刘某某应无条件将该山地退还给陈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台商与本土知名茶叶企业因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创业中的合法权益及依法保护本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做到了司法公开、公正,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审理过程既保障了台商的合法权益,也使本土企业得以继续经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